第二审案件开庭审理时,同级检察院应当派员,、鉴定人在两种情形下也应当出庭。这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下发的会议纪要所作的规定。
为共同做好死刑第二审案件开庭审理工作,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负责人今年以来进行了多次协商会谈,就开庭审理工作的有关问题达成共识,并形成会谈纪要于近日下发。纪要指出,对死刑第二审案件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实行开庭审理,对于保证审判质量,维护司法公正,加强人权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纪要明确要求,各高级法院开庭审理死刑第二审案件,同级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庭。开庭审理上诉、抗诉的死刑案件,应当重点上诉、抗诉理由以及法院认为需要查证的与定罪量刑有关的其他问题。在此基础上,严格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第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各高级法院必须在开庭十日以前通知同级检察院查阅案卷;出席第二审法庭的检察人员在审查第一审案卷材料时,应当讯问原审被告人。各高级法院应当保障检察人员及时提讯,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维护庭审秩序,确保审判人员和出庭检察人员及证人、鉴定人在法庭内的人身安全,并及时向检察机关送达裁判文书和相关诉讼文书。各高级法院要严格落实检察院派员列席审判委员会会议制度,并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检察机关。检察长、受检察长委托的副检察长,均可列席审判委员会讨论死刑案件的会议,他们列席审判委员会会议,可以带检察人员作为助手。
纪要强调,开庭审理死刑第二审案件,下列情形证人、鉴定人应当出庭:一是控辩双方对证人证言、鉴定结论有异议,该证言、鉴定结论对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的;二是其他法院认为应当出庭作证的。证人、鉴定人出庭由法院通知。各高级法院应当商请省级财政部门,将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的有关费用列入地方财政预算。为解决办案人员不足问题,各高级法院及同级检察院可暂时分别从下级法院及检察院借调部分审判、检察人员帮助工作。(谷峻杰)
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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