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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推进少年刑事案件审判方式改革
www.110.com 2010-07-22 11:34

  今年以来,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在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积极采取措施,着重于教育感化,努力改造未成年犯的思想,切实保护其合法权益,逐渐形成了具有特色的少年审判方式,取得了较明显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主要采取了以下四项措施:

  一、围绕少年刑事审判制度的特点来推动审判方式改革,逐步形成了以法庭审判为中心,向前延伸对人进行人格调查,向后延伸对少年犯开展判后法制教育为内容的“一

个中心两个延伸”的审判教育模式。

  1、以庭审为中心,强化庭审对的质证和认证功能,提高当庭宣判率。对每一个未成年人案件,通过庭审中的举证、执政、认证,迫使未成年被告人认识到自己行为对社会、家庭的危害性以及给被害人造成的不良后果,并突出精神上的危害后果,让被告人切实为自己的行为感到可耻。对每一个未成年人案件,确保审理程序规范合法,提高当庭结案率、一庭结案率。同时,针对不同的个体,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实行“圆桌式审判”,通知被告人家长或亲属参与对被告人的当庭教育。2、庭前实行“人格调查”制度,对被告人的家庭状况、在校表现、社会交往等人格特征进行调查了解,形成调查报告作为定罪量刑的参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控辩双方可以分别就“未成年被告人的兴趣爱好、学习、品行、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以及平时表现情况”进行调查,但该条规定并不是强制性规定,控辩双方一般都疏于提供上述材料;而且,辩护方有时为了让被告人获得从轻、减轻或者非监禁刑,往往会提供一些有利于被告人的日常表现证明,这些证明显然缺乏客观性。因此,在目前情况下,由审判人员主动开展必要的社会调查,了解未成年被告人的生活经历、家庭环境,探寻导致他们走上犯罪道路的原因,认真分析其人身危险性的程度,为庭审教育和最终裁判做好准备。3、宣判以后对判处非监禁刑的少年犯,主动协助社区矫正机构进行全面的法制教育和社会矫治。审判人员相对社区矫正机构要更了解少年犯的思想,由审判人员主动协助社区矫正机构与少年犯交流思想,启发他们反思悔过,消除消极对抗思想,通过挖掘他们心灵美的一面,增强其改过自新的勇气和热情。

  二、切实保护诉讼权利,严格适用。1、凡被告人为限制行为能力人或开庭时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没有人的,都为他们指定辩护人。2、因为适用简易程序就意味着被告人对指控犯罪的自认,并放弃了适用普通程序的诸多诉讼权利。由于未成年人心理发育不成熟、社会阅历浅、法律意识淡薄等原因,使得他们常常辩护不力或辩护不当,有的甚至心存害怕而不敢辩解。因此,在审判中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不能一味地为提高庭审效率,节约诉讼成本,而适用简易程序。且在对未成年人适用简易程序时,由审判人员详细告知其简易程序的含义及适用简易程序的法律后果,同时还征求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的意见,从而从程序上最大程度地保障未成年被告人辩护权的实现。3、在适用简易程序的同时加强法庭教育。由于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事实证据无争议,审判人员更加集中精力开展法庭教育,突出法庭教育的地位和作用。因此,在简易程序案件中,审判人员强化庭审教育,使被告人深刻认识犯罪危害性,并唤醒他们的良知,从而改造挽救他们。

  三、量刑时坚持“三个为主”原则,即:对可判可不判的,坚持以不判为主;对可轻可重的,坚持以轻为主;对可缓可不缓的,坚持以缓为主。

  四、广泛进行法制宣传,加强犯罪预防。加强送法进校活动,本院多名法官到大中专院校、初中等学校担任法制副校长或法制辅导员,开展法制教育宣传,指导和帮助学校有重点、有实效地搞好青少年的法制教育工作。在法官们的指点和参与下,这些学校普遍举办了法制展览、法制教育报告会、学法用法演讲会、摩拟法庭等多样化的教育活动。法官们还选择典型案件,到学校实地开庭,进行零距离教育,促使学生更好地学法、知法、守法、讲法、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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