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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性强犯罪创造历史!
www.110.com 2010-08-03 17:48

  临时性强犯罪创造历史!

  此案被网民标识为“临时性强奸”,一时传播世界。我仔细看了相关新闻,其实法官并未用“临时性强奸”一词,而是用“临时性的即意犯罪”一词。法官创造了“临时性的即意犯罪”,而“临时性强奸”属于网友所创。

  法官想要表达的意思,在上称为“临时起意”。本词相对应的词汇是“有预谋的犯罪”。不同的犯罪行为人,因其主观恶性不同,法律往往作不同刑罚。例如,有预谋地杀妻与因一时争执,临时起意的殴杀妻子,主观恶性不同,刑罚后果不同。但这种区别,并非在所有的案件中,都有意义。例如,司法实践中,鲜有区别“有预谋的强奸”和“临时起意的强奸。”原因在于强奸案件,大多是行为人一时冲动,“临时起意”。如果对“临时起意”的强奸从轻处罚,女性将人人自危。

  法官其实无必要作“累赘性陈述”——“临时性的即意犯罪”,他如果简洁地表达为“临时起意”,而不另加“临时性的”,网友无法创造出“临时性强奸”一词,此案因无“显著商标”而不为网民关注,结果可能不了了之。正是网民创造性地将此案标识为“临时性强奸”,案情得以在网络上风生水起,网民的创造力让人叹服。

  

  法官为何创造“临时性的即意犯罪”,无法推理。但综合法院地判词,刻意开脱被告的罪行,表现极为明显。例如,将被告拉女子开房的目的,表述成“为了给她醒酒”。此不合社会常情,常情是将醉酒的人安全送回家。再如法院未将两被告行为认定为“轮奸” ,理由是“事前并无商谋”。而轮奸不以“事前商谋”为前提,而以客观行为为依据,即两人先后在同一场所,对同一女子实施强奸,即构成轮奸。仅在特殊情形下,不构成轮奸。例如,某一被告强奸该女子后离开,另一被告不知此情,又进入房间强奸该女子。本案显然不属于此类情怀。从目前公开的信息来看,两被告的行为显然构成轮奸。

  本案最重要的量刑情节是,两被告身份为协警,负有保护人民的义务。两被告的行为,不仅直接侵害被害人的性权利,而且严重损害国家机关公众形象和公信力。此类犯罪无疑应从重处罚。判词中对此无表述,量刑中无体现。法官开脱被告的内心意志,在此表露无疑。

  此案法律上并不复杂。司法实践中,法官开脱被告罪责的现象,所在多有。本案之所以引发社会广泛关注,无疑是因为网友所创造而非法官所创造的“临时性强奸”一词。中国当下社会,千奇百怪,如何在网络环境下,让一起事件引起公众关注,考验着“楼主们”的智商。本起事件中,楼主成功了。问题是,对于那些大量发生的没有被楼主们创造出来的“古怪判决”,人民如何监督?

  结论:网络民主如果不能推动人民民主,永远只是虚拟民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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