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风险的产生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原因:
一是证据的缘故。民事诉讼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形式,特别是审判方式改革后,对此要求更为严格,而在实践中,由于诸多缘故,当事人举证往往有许多困难,甚至无法举证。这就难免会出现诉讼事实客观存在,却因举证困难无法证实导致不能胜诉的结果。还有一些当事人,由于其作出的法律行为不规范,导致举证不能,例如录音未经对方许可,使录音丧失证据效力。
二是时效的缘故。相当一些当事人对诉讼时效不甚了解,诉讼后才知已过时效,于是面临两种选择,要么撤诉,要么败诉;不了解一些具体法律法规规定的时效而耽误起诉;了解诉讼时效的规定但没有注意固定和保留证明有关诉讼时效的相应证据。
三是法官法律意识的局限性。有些法官想公正办案,却由于其法律水平或其他因素(不包括不正之风)而难以实现。四是对方当事人的缘故。一方当事人如果缺乏对对方当事人资信的了解和调查,而盲目与对方进行经济交往,则风险就会不可避免地带到诉讼活动中来。
对于诉讼当事人来说,学会预防和避免诉讼风险对于提高诉讼效能和胜诉的概率意义重大。
首先,当事人要正确看待诉讼风险,不必“因噎废食”。诉讼风险是客观存在的,但当事人不必因此丧失依法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信心。当事人之间发生纠纷后,可通过相互协商、仲裁、调解等方式解决,但在这些非诉讼方式不能奏效时,诉讼是惟一可行的途径。当事人应当明白,诉讼风险并不是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主观追求的结果,也不是人民法院一个部门所能解决的问题,很大程度上与当事人不规范的法律行为有关,且诉讼风险也是可以通过当事人积极的法律行为加以补救的。
其次,要注意固定和保全证据。对当事人来说,学习和掌握一定的法律知识是在一个法制社会立足的基础,在做任何事时都必须绷紧法律意识这根弦,在发生较大的法律行为时,必须注意固定和保全相应的证据。
第三,注意规范自己的民事法律行为。不规范的民事行为会使当事人在诉讼中处于不利地位。要规范自己的民事行为一是通过学习,使自己具备这方面的专业知识。二是由有关的中介机构提供咨询,或作为自己的代理人进行相关的民事法律行为。
最后,可聘请一个好的法律顾问。一个好的法律顾问起码会给当事人三方面的帮助:一是为当事人的日常生活提供法律咨询,为可能发生的诉讼风险提供相应的预防措施等。二是在诉讼中充分运用法律最大限度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三是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据理力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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