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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侮辱诽谤罪】凸显监督法缺失
www.110.com 2010-08-03 17:49

  在西方,记者常被人们冠以“无冕之王”,是社会监督和社会正义的守望者,是社会舆论的引导者。记者采写报道是职务行为,和普通人公开发表言论有本质区别。这一职务行为的本质,是代替公众行使知情权和监督权,因此,对新闻采访权的保护,要甚于对普通民众言论权利的保护。当然,媒体也应遵守真实客观公正的原则,如果确因报道侵犯个人或集体的名誉权,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但联想到近些年来,新闻记者被打的事件时有发生,现在甚至发生了进京拘传记者的事件,之所以出现这些现象,更重要的根源是,我国缺少一部真正的新闻法或公民监督法,新闻的社会监督缺少相应的法律依据。

  作为一个法治国家,“有法可依”是一个先决条件,应尽快出台“新闻法”或“公民监督法”,建立一个以媒体报道为主要形式的、合理合法的利益表达机制,那么,这也就等于把公权力的运作,和对公权力的监督置于阳光下。

  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完善制约和监督机制,保证人民赋予的权力始终用来为人民谋利益。”并强调要“落实党内监督条例,加强民主监督,发挥好舆论监督作用,增强监督合力和实效。”这为尽快出台新闻法或公民监督法,提供了政策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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