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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占罪的对象有哪些
www.110.com 2010-08-03 17:50

  侵占罪,依照我国刑法第270条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或者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行为。可见,我国刑法是将侵占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的行为和侵占遗忘物和埋藏物的行为合称为侵占罪的。但为了更加清楚地认识侵占罪所侵犯的对象,笔者拟将侵占罪分为两个罪名——一般侵占罪和特殊侵占罪。

  一、一般侵占罪的对象

  一般侵占罪的对象,按照刑法第270条第1款的规定,为他人财物因此,有必要对财物进行分类。首先,依财物的物理性质,可将其分为有体物和无体物。有体物是指实体存在于自然界之物质,而为人之五官所可觉及者也。如土地、房屋等。无体物是指法律上拟制之关系,而为人之五官所不可觉及者也。如用益权、地益权。这种分类方法使人们不在囿于“物必有体”的陈旧观念。在此基础上,我们还可以按照有体物是否具有一定形体,将其又分为有形的有体物和无形的有体物。前者如桌子、黄金、汽车、房屋、树木等;后者如气体、液体、电力、光能等。一般情况下,有形有体物是可以成为一般侵占罪的对象;而无形有体物,则要看其是否能被人所支配和控制。如今,科技高度发展,将这些无形有体物加以控制已不再是困难的事,比如人们可以通过物理方法,将液体和气体变为具有一定形态的固体;也可以将天然气、电能制作成成品(如气罐、电池)。如果行为人将这些无形有体物占为己有、拒不退还,则无疑是构成侵占罪的。就无体物而言,它是一种权利,这种权利可以使无体物的所有人获得利益,因此也有人称其为无形财产。由于无体物是人们拟制的物,具有抽象性的特点,在日常生活中,不便于人为的控制,所以,无形财产证券化应运而生。无体物也有可能成为一般侵占罪的对象。但应当指出的时,作为知识产权的无体物是很难成为一般侵占罪的对象。此类无体物虽然也要依附于一种有形的载体之上,但是行为人侵占了有形的知识产权载体,却不意味着权利原有人就失去了对这些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其次,以财物是否能够移动并且移动后是否损害其经济价值为标准,可将其分为动产和不动产。动产是可以成为一般侵占罪的对象。但有一种动产较为特殊,如汽车、船舶等及不动产能否成为一般侵占罪的对象?我国刑法没有给予明确的规定,只是规定财物是一般侵占罪的对象,既然财物既包括动产,也包括不动产,那么我们就没有理由否认不动产也可以成为一般侵占罪的对象。有人认为:“某种不动产能否成为侵占罪对象,既要看它能否被委托给他人代管,又要看行为人是否能够取得所有权,两者应同时具备。”笔者同意此观点。因为,行为人既然是通过不法侵占行为获得财物,那就不可能取得该财物的所有权,而所有权是一种绝对的、排他的权利,行为人虽然在侵占财物后,也可以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从而使外界误认为行为人对该物享有所有权,但这种“所有权”是不绝对的。在实际生活中,合法占有他人不动产者,也可以通过作虚假登记的方式,非法取得他人不动产的“所有权”,也就是说不动产也可以成为侵占罪的对象。但对于某些不动产,如土地,是不能视为普通侵占罪的对象,因为根据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侵占这些不动产的所有权或者某些所有权权能的,就构成了非法占有耕地罪。

  二、特殊侵占罪的对象

  刑法第270条第2款是对特殊侵占罪的规定,称其为“特殊”,是因为其以一般侵占罪为参照系。一般侵占罪占有或支配他人财物的原因是基于委托信任关系,与一般侵占罪不同的是,特殊侵占罪是基于偶然原因占有他人的财物。在实际生活中,基于偶然原因占有他人财物的种类很多,如遗失物、遗忘物 、漂流物、埋藏物等,但我国刑法只规定了两种,即遗忘物和埋藏物。遗忘物是指财物所有人或持有人有意识地将所持有的财物放在某处,因疏忽而忘记拿走。遗失物是指财物的所有人或持有人,因为疏忽偶然将其财物失落在某处。应该说这种区分在理论上是可行的,但对于行为人而言,分清两者还是比较困难的。因为行为人不可能清楚地知悉失主在丢失财物时是怎样的实际状况,即使他们能够认识到,也可能会因外界因素的干扰而使实质上的遗忘物成为形式上的遗失物或实质上的遗失物成为形式上的遗忘物(并不是所有外界因素都会改变财物丢失时的性质),从而造成行为人认识误差。这里所述的实质上的遗忘物和遗失物是指失主失去财物时的一种实际状况,因而具有客观性;而形式上的遗忘物和遗失物是指拾取人在拾得财物时,通过财物与外界之关系而对失主丢失财物时的状况作出的推断,这种推断具有主观性,它可能与客观事实不完全一致,甚至是相悖的。但只要拾取人的判断符合一般常理即可,这种常理应以一般人的认知为准。因此,在处理类似案件时,应以行为人拾到财物时,财物的外部状态为基准,而不能以失主丢失财物时的实际状态为基准。根据刑法之规定,遗忘物才能成为特殊侵占罪的对象。而该物此时时形式遗失物,因此我们就应以民事法律关系进行调整。这既符合罪刑法定原则,也符合主客观相适应原则。

  埋藏物,就其本意而言,是指埋藏于地下或他物之中的物。它既包括有主物,也包括应归国家所有的无主物;既包括归私人所有的物,也包括归国家、单位所有的物。埋藏物包括三种情形:一为所有人明确的埋藏物,依法本归所有人所有;二为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视为无主财产,应归国家所有,禁止任何单位、个人据为己有,否则视为不法占有;三是具有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的文物,这些文物并不属于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但却依法归国家所有。这些都属于特殊侵占罪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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