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的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二)项对此作了具体规定:即(1)故意伤害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2)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3)侵犯通信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的)、(4)重婚案(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的)、(5)遗弃案(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的)、(6)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节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7)侵犯知识产权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8)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属于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然而,并不是所有的上述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都是自诉案件,因为,犯罪的本质属性是其社会危害性。犯罪不单纯是犯罪者与被害人之间的矛盾,是与整个现存法律秩序和社会整体利益相对抗的问题。刑事责任的法律性表明:对刑事责任的追究实际上是刑事法律内容的实现。刑事责任是刑事法律强制犯罪人向国家所负的一种法律责任,而不是向被害人承担的一种责任。因此,我国对“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的自诉权辅之国家公诉权予以支持和保障,以确保被害人自诉权的正确实施。
在司法实践中一般情况下,下面情形的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可以走公诉程序:一是案件情复杂,不经侦查难以查明案情分清责任的;二是流窜作案,有潜逃可能的;三是具有流氓斗殴或涉黑性质的;四是犯罪嫌疑人畏罪潜逃被抓获归案后未赔偿给被害人造成损失的;五是影响较大或者涉法上访时间较长的;六是其他由被害人自诉确有困难的。除此而外所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要求被害人到法院自诉,走自诉程序。
由于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属于自诉案件,因此,一般情况下,这类案件在检察机关提出公诉之前,经被害人同意,可以转为自诉案件,这时应当允许双方当事人进行和解,这是有利于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但是检察机关提起公诉以后,只能允许双方当事人就民事问题进行撤诉、和解,而刑事问题就不允许了,因为这时的刑事问题已经正式启动了国家追究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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