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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如何加强自诉案件的监督
www.110.com 2010-08-03 17:50

  检察工作重在监督,监督重在实效。针对当前检察机关对刑事自诉案件监督存在盲区的现状,应主动出击,创新工作机制,拓展监督途径。

  首先,构建有效监督机制。我院与法院共同签订《加强刑事自诉案件审判监督会议纪要》,规定了自诉案件监督的范围、方式、途径等,使自诉案件的监督具有规范性和可操作性,并成立了专门监督小组,每月制作自诉案件报表,内容包括案件数量、种类、审结情况等,从而保证了对自诉案件诸多环节信息有一个实时、完整的掌握,重点对自诉案件的立案、审判进行监督,对矛盾纠纷较大,可能涉及到上访的案件及时派员跟进,依法提供检察支持。

  其次,实行法律文书备案制。为确保自诉案件信息的详实、准确、及时,建立了自诉案件法律文书备案制,在法院受理自诉案件后,就将受理决定以及自诉人起诉书副本等相关诉讼文书送达检察机关;法院对在审判过程中及审判结束后所作的裁定书、判决书,应及时送达检察机关,便于检察机关及时掌控案情,参与纠纷协调,依法行使监督权。

  再次,多方位开展监督。凡是法院审理的刑事自诉案件,检察机关均实行全面动态监督,通过查阅法庭记录、自诉人或被告人的控告申诉、有选择性地派员出庭等方式开展监督,有权依法对法院发出违法纠正通知、量刑建议或提出抗诉。

  最后,监督形式多样化。为更全面地行使好监督权,我院采取调取案件材料、查阅法律文书、审查判决书和裁定书、派员到法庭旁听等多种形式进行监督。对公民提出的自诉案件确属法院刑事自诉案件范围而不予立案的,可以及时派员协调,并监督法院及时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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