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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医鉴定书】当事人质疑法医鉴定书 法医无奈
www.110.com 2010-08-03 17:50

 

 “法医鉴定书认为对孩子的病情难以评价,那么,前面的诊断是否还成立?”“孩子正处于发育阶段,对其病情进行全面评价确实很难。这和前面的诊断并不矛盾。”

  这是昨天上午,发生在石景山区法院庭审中的一段对话。问话的,是官司原告吕衍军;答话的,是北京市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法医王岩。双方争议的,是王岩和同事张凤芹对这起官司出具的法医鉴定书。在这起官司中,这份法医鉴定书将作为关键证据使用。由于原告对法医鉴定书存有异议,因此,作为出具这份法医鉴定书的法医,王岩和张凤芹是作为证人出席昨天的庭审,接受双方当事人的质证的。而且,他们也是本市第一次出庭接受质证的法医。

  原告向被告索赔90万元

  本案原告之一吕朝妍是2000年8月11日在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总医院出生的。据她的父亲吕衍军介绍,吕朝妍出生时窒息,没有哭声,肤色青紫,严重脑缺血缺氧,最终造成了脑性瘫痪,右侧偏瘫。吕衍军认为,这完全是由于医院方面的错误诊断和抢救不及时造成的。于是,吕一家三口将医院告到石景山区法院,要求被告赔偿损失总计近90万元。

  被告则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他们认为,医生在接生时不存在诊疗失误问题,吕朝妍患有脑瘫并不证明医院有责任。

  因此案涉及医学专业知识,按照法律规定,法院委托北京市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对以下关键问题做鉴定:医院接生是否存在过失,吕朝妍是否有脑瘫?

  按照法律规定,如果原、被告对法医鉴定结果不持异议,那么,这份法医鉴定将作为关键证据使用,鉴定结论将决定官司的胜负。

  原告认为法医鉴定疑点多

  去年底,北京市法庭鉴定研究所法医王岩和张凤芹对这起医疗纠纷出具了法医鉴定书,鉴定意见是: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总医院对高燕的入院检查、诊断未见明显过失,接生过程顺利,对吕朝妍的复苏抢救积极有效,转院及时,无延误治疗情况;吕朝妍出生时的窒息原因较多,其中,高燕产前使用催产素欠妥之情况,作为引起窒息的因素不能排除;被鉴定人吕朝妍目前年龄尚小,难以对其进行全面评价。

  原告对这一鉴定结论不能接受。他们认为,法医鉴定书的鉴定意见不明确,特别是没有对吕朝妍的脑瘫是否与被告的医疗过失与不当有因果关系做出明确鉴定。同时,鉴定书认为新生儿窒息是因为胎盘发育不佳、脐带绕颈、产力异常以及产前对孕妇使用催产素等也与事实不符。此外,儿童医院的诊断及病程介绍,证明新生儿脑病在抢救后好转,而不是鉴定书认为的痊愈。于是,原告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法医就法医鉴定结论当庭接受质证。法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遂依法传唤两名法医出庭。

  法医出庭接受质证

  昨天的庭审中,法医王岩和张凤芹坐在了证人席上。他们每人准备了一摞材料,看上去对质证做了精心准备。

  吕衍军针对法医鉴定书内容提出了一系列疑问。他认为法医鉴定书前后自相矛盾,而且有多处与事实不符。王岩和张凤芹一一作了回答和解释。

  在诸如催产素的使用时间、吕朝妍是否患有脑瘫、医院病历是否有假等问题上,吕衍军与王岩发生了激烈争执。被告也对法医鉴定书提出了异议,他们认为,鉴定书认为医院对高燕使用催产素欠妥的结论是错误的。

  接受完质证后,两名法医退出了法庭。庭审又继续进行了近半小时后宣布休庭。法官当庭没有明确表示这份法医鉴定书的证明效力。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只要当事人提出要求,法医就应当出庭为他们所作出的法医鉴定书接受质证,只是在司法实践中,这种现象极其少见。法医出庭接受质证,体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是我国法律的一大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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