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刑事辩护 > 刑事自诉 >
在侵犯知识产权案中自诉案分析
www.110.com 2010-08-03 17:52

  在侵犯知识产权案中自诉案分析

  刑法第三章第七节侵犯知识产权罪中的7个罪名中,均无“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规定。六部门联合规定和1998年6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中关于直接受理的侵犯知识产权案中规定的,那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如何理解?《解释》未予以明确。我认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属于侵犯知识产权罪中的“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行为:

  第一,非法获利数额巨大;

  第二,侵犯国家重要知识产权,如国内国际驰名商标,党和国家领导人的专著造成恶劣政治影响和国际影响的;

  第三,多次实施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虽经处罚仍不思悔改,在当地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四,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给权利人造成巨大损失的;

  第五,侵犯知识产权引起群众强烈不满,造成社会动荡的;

  第六,侵犯知识产权时间长、手段隐蔽、跨地区进行,造成的危害涉及面广的。

  在划分公安机关与人民法院有直接受理侵犯知识产权案件上的分工时,以法定刑为标准。即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凡是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凡是可能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由公安机关直接立案侦查。这是因为在侵犯知识产权罪的7个罪名中都有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这一量刑档次,而且假冒专利罪、销售侵权复制罪的最高法定刑就是3年有期徒刑。所以,我们可以采用这个便于操作的标准。事实上,六部门联合规定的第四条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基本上是按3年有期徒刑为分水岭,确定公安机关与公安机关在直接受理案件上的分工。

  在侵犯知识产权案中自诉案分析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