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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自诉法定代理人
www.110.com 2010-08-03 17:52

  刑事自诉法定代理人

  刑诉法规定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起诉。法定代理人虽有权提起自诉,但不是自诉人。他是为了保护被代理人的权益而代替被代理人进行诉讼活动,包括行使自诉权。某人有权起诉,但是具有诉讼权利能力的人不一定具有诉讼行为能力,只有具有完全诉讼行为能力的人才能够亲自参加诉讼。一个公民从一出生开始就具有权利能力,但只有在成年后才具有完全的行为能力。精神病人是无行为能力的人。而无行为能力的人需要有法定代理人代替他进行诉讼活动。

  在刑事诉讼中一部分被害人可能是无行为能力的人,如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他们不具有诉讼行为能力,但是依法具有诉讼权利能力,即有权作自诉人。但由于没有诉讼行为能力,不能或无法亲自参加诉讼,需要由法定代理人代为进行。由于法定代理人是基于确定的特定身份的人,一般与被害人有近亲属或监护关系,有权利也有义务保护无行为能力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所以刑诉法规定法定代理人在被害人丧失行为能力的情况下,有权向法院起诉。

  由于认识上的差异,有人认为被害人是无行为能力的人,其法定代理人可以起诉,而能够起诉的人就是自诉人,是案件的当事人,因此就得出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也是自诉人的结论,这种观点混淆了当事人与法定代理人的概念。当事人是刑事诉讼的主体,有权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其诉讼活动的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而法定代理人不能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其诉讼目的是为了维护被代理的当事人的权利。因此必须明确自诉人与自诉人的法定代理人这两种不同的身份,不能允许法定代理人因有权起诉就作为自诉人而取代原自诉人的地位。在实践中,有的法院将代被害人起诉和参加诉讼的法定代理人作为自诉人表述于文书中,造成自诉人与法定代理人地位的混乱是不对的。当然法定代理人是为维护自诉人的权利而起诉和参加诉讼的,因此他在诉讼中所享有的诉讼权利就是法律赋予自诉人的各项诉讼权利。

  刑事自诉法定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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