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诉案件的调解
www.110.com 2010-08-03 17:52
自诉案件的调解
调解只适用于前两类自诉案件,第三类案件是由公诉案件转化来的特殊自诉案件。
允许被害人提起自诉在一定意义上说是对公安和检察机关追诉权的监督和制约。由于被害人与公安和检察机关在对案件的处理上存在着明显的分歧,因此对这类案件既不能调解,也不能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判。对于前两类自诉案件法院可以调解,调解应以合法自愿为原则。
由于调解成立法院就此结案,不再对被告人作出是否有罪的判决,对自诉人来说就是放弃了对被告人追究刑事责任的诉讼要求,属于自诉人的一种诉讼处分权。但自诉人在调解书送达前反悔的,法院应依法判决,而不能以自诉人同意调解为由加以拒绝。否则就构成了对自诉人控诉权的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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