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诉案件的和解与撤诉
自诉人与被告人在法院宣告判决前可以自行和解,它是双方互相让步或者一方让步,所达成的一种谅解。由于这种谅解,使自诉人放弃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要求,被告人自愿承担保障被害人合法权益的义务。和解也是自诉人放弃诉讼处分权的一种形式,但需由自诉人在法院宣告判决前提出,并经法院审查作出是否准许的裁定。由于和解引起自诉人撤诉、诉讼终结的后果,因此须在法院的监督下行使这种诉讼处分权。
法院经审查,如发现自诉人是在被告人一方的威胁、欺骗等情况下被迫而与被告人和解的,则法院有权不予准许,而应继续审判,这样才能保障自诉人的诉讼权利和合法权益。自诉人的撤诉是将已向法院提起的控诉取消,不再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一种行为,是自诉人放弃诉讼请求的权利,它是自诉人处分自己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单方法律行为。有的自诉人处于自身利益的,虽未与被告人和解,也主动撤回自诉,对此撤诉也要经法院审查后以裁定的形式作出。
那么自诉人撤诉后能否再就同一事实起诉呢?对此有不同认识。一种观点认为,撤诉就意味着对案件实体权利的处分,因此自诉人就丧失了诉讼权利主体地位,不能再请求行使审判权来保护实体权利;另一种观点认为,自诉人撤诉只是处分自己的诉权,放弃诉讼请求,并不产生变更或消灭实体权利主体的地位,因此仍享有起诉权。笔者认为在一般情况下,撤诉说明自诉人放弃并处分了诉讼权利,也处分了实体权利,所以除特殊理由外,根据一事不再理原则不得重新起诉。但在自诉人是以被告人允诺履行某种义务为前提而撤诉的,若届时被告人没有履行义务,自诉人再向法院起诉时,法院不能以自诉人已撤诉为由拒绝受理。
有时自诉人虽然没有明确向法院提出撤诉的请求,但是在法院决定开庭审判时却拒绝出庭,这是否属于自诉人对诉讼的放弃与处分?对此刑诉法规定:自诉人经两次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也就是说,这种情况看作是自诉人撤诉,视为自诉人放弃了诉权。
法院一般不再继续审理。但是在被告人要求继续审理时,法院应对案件继续审理。被告人所以要请求继续审理,很明显的是要求得到法院在对不正确的控诉所宣告的无罪判决中来恢复本身的名誉,而不是以撤消案件为满足。
这种情况下自诉人不出庭或中途退庭时,法院应缺席审理和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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