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自诉案件中的证据问题
刑事案件证明标准较高,必须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在刑事自诉案件中,自诉人处于原告地位,独立地执行控诉职能,对自己提出的指控被告人犯有某种罪行的主张应承担举证责任。因此作为被害人一方的自诉人,与有国家强制力作后盾,并有专门技术的公安机关无法相比,其举证能力要差得多。同时在刑事自诉案件中,被告人较公诉案件的被告人相对自由,在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同一个证人分别为原被告双方出不同的证言,甚至当事人故意找人作伪证。导致案件证据材料错综复杂、真伪难辩、严重影响了办案的效率和质量。
证据问题,在自诉案件中,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当事人证据意识较差,举证能力不高。实践中,自诉人往往仅注重证明危害结果的发生,而不注重证明危害结果的发生与被告人行为之间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如在故意伤害(轻伤)案件中,自诉人仅凭一份法医鉴定、几张伤情照片、几份医疗费票据,就要求追究被告人的刑事和民事责任,却不注重保存,收集被告人的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刑法上因果关系的证据。
2、证人证言的真实性不强、可信度不高。同一个证人经常为不同的当事人作不同的证言,甚至隐瞒、歪曲实事,故意作伪证。
3、证人的权益不能得到相关保护,证人出庭作证率低。由于对证人的人身、物质权益保护不够,证人怕得罪人,怕遭受打击保护。往往不愿出庭作证。以致证人无法当庭接受原被告双方的询问,无法当庭质证。
4、自诉案件当事人,由于受自身条件的限制,往往不能及时甚至无法提取、固定或妥善保存物证,导致证据保全、固定困难。
证据是查明案情的惟一手段,也是正确处理案件的基础。是整个刑事诉讼活动的依据,为公正处理自诉案件,必须对上述证据问题予以解决,因此笔者认为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⑴ 完善援助制度。在刑事自诉案件中,从表面看,自诉人与被告人地位平分,诉讼权利呈对等状态;但实质上由于自诉人承担着证明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而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又相当高,自诉人的举证能力有限,因此仅凭自诉人自身的力量难以完成证明责任。在此情况下,及时的援助就成为自诉权顺畅运行的重要支持。为了切实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就应该加大对刑事自诉案件的法律援助,只要被害人因经济困难,无力聘请的,人民法院都应当为其指定提供帮助。
⑵ 规范辩护律师的取证行为,加大对故意作伪证的惩处力度。刑诉法第37条规定:“辩护律师经人民法院许可,并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但在司法实践中,辩护律师常常未经人民法院许可,擅自向自诉方收集证据。因此,刑诉法应进一步完善,并明确规定出罚则:未经人民法院许可和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而收集的材料无效,并应据此认定辩方在程序上妨害作证,从而对被告人或辩护律师予以罚款或行政拘留、行政处罚。对引导或威胁证人作伪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于证人故意作伪证的,应对其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以期规范辩护律师的取证行为和提高证人的作证责任意识。
⑶加强对证人权益的保护力度,提高证人出庭作证的意识。证人作证是公民的一项义务,但目前证人作证意识不强,且往往惧怕打击报复而不敢作证。因此应加强对公民作证意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公民作证意识。并对证人作证给予物质奖励,让证人不致因作证而遭受物质损失。同时司法机关应加大对证人人身权益的保护力度,对威胁证人、打击报复证人的,给予严厉的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以解除证人作证的后顾之忧。
⑷公安机关应据被害人申请,及时介入案件侦查。对于自诉案件中,自诉人仅凭自身力量无法完成的调查取证工作,公安机关应被害人申请,应及时介入案件侦查,以加强被害人的取证能力,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例如:提取、固定、保存物证等均可以申请公安机关侦查。
⑸加快制订刑事诉讼证据规则,对刑事诉讼中举证、质证、认证,及证据效力等问题作出的规定,以保障便利,并指导当事人依法行使举证权。
解析自诉案件中的证据问题
- 上一篇:法院受理自诉案件条件
- 下一篇:刑事自诉案中强制措施的思考
- · 危险物品肇事罪
- · 嫖宿幼女如何处罚?
- · 偷税的法律责任
- ·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构成条件
- · 什么是侵犯财产罪
- · 猥亵儿童罪的处罚
- · 非法拘禁怎么判刑
- · 信用卡诈骗的量刑标准
- · 刑事案件的审期为多少天
- · 打击报复证人罪
- ·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构成条件
- · 不受经济条件限制的法律援助
- · 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
- · 缓刑的待遇
- · 盗窃罪的定罪量刑
- · 刑事裁定书
- · 自诉案件第一审程序的特点
- · 案件受理程序、起诉、应诉、反诉
- · 论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
- · 关于自诉案件如何应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