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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自诉案中强制措施的思考
www.110.com 2010-08-03 17:52

  刑事自诉案中强制措施的思考

  我国规定人民法院可以采取的强制措施有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和逮捕四种,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情况可以自主决定对刑事自诉案件被告人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并依法正确及时的采取强制措施,对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诉讼的顺利进行,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目前,人民法院在审理自诉案件中,强制措施适用的不当之处,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对某些案件的被告人采取逮捕措施过于草率。在司法实践中,为追求办案速度,在案件事实尚未查清,证据尚不够确实、充分的情况下,就对案件被告人采取逮捕措施,然后给被告人及其家属施压,促使案件在短期内解决。这样做的后果是:一旦错捕,会引发国家赔偿,并有可能会激化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矛盾,给法院审判工作造成被动。

  2、对某些案件的被告人没有及时采取强制措施,造成案件不能得到及时解决。在司法实践中,“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捕必要”,但人民法院没有及时采取逮捕措施,导致被告人为逃避审判,而长期不到案,案件被迫中止。而且一中止就是几年,这样的案件已成为合法的“积案”,使被告人长期甚至永远“逍遥法外”,严重损害了司法权威,有的案件的被害人还不断上访,影响了社会稳定。

  3、对取保候审、监视居住、逮捕强制措施执行不力。刑诉法明确规定取保候审、监视居住、逮捕均由公安机关执行,但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措施时,往往让被告人在有关文书上签过字便了事,并不移交公安机关执行,被告人实际处于放任自由状态,没有国家强制机关予以监督、执行。笔者在实践中常遇到人民法院在对被告人采取逮捕措施时,往往在公安机关办过手续后,由法警执行,而在法警执行逮捕过程中,被告人装病拒不去羁押场所,到达羁押场所后,由于被告人装病,羁押机关常以被告人有病,不符合羁押条件为由,拒不接受,造成工作中的被动。

  鉴于此,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解决刑事自诉案件中的强制措施问题:

  1、在被告人尚不符合逮捕条件时,及早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非羁押措施。非羁押措施,并不剥夺被告人的自由,被告人可以正常工作生活,但同时对被告人的行为作出了某些限制,并由公安机关予以执行,在一般情况下可以防止被告人逃避审判。

  2、在被告人的行为已符合逮捕条件时,如不采取逮捕措施,则不利于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或者产生不良社会后果的,应及时果断的采取逮捕措施,以防贻误办案时机。当然,逮捕作为一种剥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应稳妥慎重地采取,对于被告人积极要求调解解决,自愿赔偿自诉人经济损失,真正悔悟的,则不宜采取逮捕措施。

  刑事自诉案中强制措施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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