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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权行使的程序性规范
www.110.com 2010-08-03 17:52

  自诉权行使的程序性规范

  、刑法在确立自诉制度的同时,对自诉权行使的程序性规范也作了一些不同于公诉程序的单独规定,如允许撤诉、和解、反诉等。但仍显不够,许多重要问题尚未明确规定。如被害人撤诉后能否再行起诉?一人犯数罪,有的属于公诉之罪,有的属于自诉之罪,如何提出控诉?再比如自诉程序中如需强制取证,如何处理?自诉程序中法院作出的对案件不予受理的决定,被害人能否提出上诉等等。

  对此,我们应当借鉴德国的做法。德国《》第374条至394条共用21个条文对自诉程序作了规定,包括自诉准许性、自诉权利人、数位自诉权利人、提起公诉、检察院的参加与接管、起诉人的辅佐人与代理人、担保、诉讼费用救济、费用预交、试行调解、诉讼、通知诉讼、开庭审理的裁定、驳回与停止、进一步的程序、起诉人的地位与传唤、查阅案卷、传唤证人与鉴定人、审理时代理、反诉、停止程序的判决、自诉人的救济、撤回起诉、回复原状、撤诉之效力、自诉人死亡、通知被指控人等。

  自诉权行使的程序性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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