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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的证明责任
www.110.com 2010-08-03 17:52

  被告人的证明责任

  刑事公诉中的被告人一般不承担证明责任,其理由在于:

  (1)《》第12条规定:未经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这是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中的具体体现,该原则是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所以在确定举证责任的分担原则时就必须遵循这一原则的要求。基于刑事诉讼中的无罪推定原则,被告人不负证明自己无罪的义务,可推知被告人不承担证明责任;

  (2)在刑事诉讼中,被告人一般处于被追诉的地位,属于被控告者,根据“无控诉便无证明之责”的一般原则,被告人不负证明责任,而且个人相对于国家而言力量过于渺小,在这种情况下,要求被追诉者承担证明自己无罪的责任是有悖于法制原则和民主原则的;

  (3)c  与刑事公诉中基本一致,在刑事自诉中的被告人在一般情况下不需要承担证明责任,但是并不排除在特定条件承担一定的证明责任,表现在:

  (1) 在被告人对自诉人提起反诉时,应就其反诉请求所涉及的事实承担证明责任;

  (2)与公诉案件中检察机关全面提供证据不同,基于被害人仇视心理所提供的证据,不可能有利于被告人,有时甚至夸大其词直至提供虚假证明。在此情况下,如果被告人仍然保持沉默,不主动提供证据,会造成法官不能全面、客观的了解案情;

  (3)由于辩护权与证明义务的不可分割,也决定了被告人在自诉案件中应负一定的证明责任。因为辩护权不可能脱离事实抽象地存在于诉讼过程当中,辩护的依据是和事实,只有通过提出利己的事实,才能达到有效辩护的目的。而缺乏证据支撑的辩护是苍白无力的,法庭完全有理由拒绝认可。

  被告人的证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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