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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自诉案件的受案范围
www.110.com 2010-08-03 17:52

  根据《刑事诉讼法》和相关的司法解释的规定,在我国,刑事自诉案件共分四类:一是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二是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三是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的案件;四是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不服的案件。

  1、绝对自诉案件——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也叫亲告案件。

  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是指由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提出控告和起诉要求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人民法院才予受理,审理决定是否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如果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没有告诉或者告诉后又撤回告诉的,人民法院就不受理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当然,被害人不起诉必须是他本人的真实意思的体现。如果被害人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告诉的,人民检察院或者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所以, 这种亲告案件,并非绝对意义上的亲自告诉。只要是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被害人可以亲自告诉,也可以在自身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或者死亡、丧失行为能力、年老、疾病、盲聋哑等自诉能力丧失、受到限制不能告诉时,有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人民检察院代为告诉提起控诉。此类案件具体包括刑法规定的侮辱案、诽谤案、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虐待案、侵占案五种犯罪。

  2、相对自诉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这类自诉案件必须符合两个条件:(1)必须是轻微的刑事案件;(2)被害人必须有相应的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此类案件具体包括故意伤害(轻伤)案、重婚案、遗弃案、妨害通信自由案、非法进入他人住宅案、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侵犯知识产权案和刑法分则关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财产权利、对被告人可以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其他轻微的刑事案件共八项案件。

  3、公诉转化自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的案件。

  这类案件有下列限制性条件:(1)被害人能提供证据证明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犯罪;(2)对被告人的行为应当依照《刑法》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3)被告人的行为侵犯的是被害人的人身权利或财产权利;(4)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作出了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书面决定。

  4、公诉转化自诉——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不服的案件。

  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有被害人的刑事案件,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经审查认为,对被告人法定不起诉(符合情节显著轻微或法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或者酌定不起诉(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的)以及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确定犯罪嫌疑人构成犯罪和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不起诉时,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以及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上级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此类被害人对于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案件,也属于自诉案件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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