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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自诉案件严格执法
www.110.com 2010-08-03 17:52

  案件严格执法

  严格执法离开监督是不可能实现的。当前对案件实施监督就存在“盲区”,影响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我国是刑事自诉案件比较多的国家。而修改后的刑诉法又大幅度地扩大了自诉案件的范围,无疑自诉案件将继续增加。因为自诉案件是被害人自诉,被害人又多不懂法,加之自诉案件大多可以调解,致使刑事自诉案件成为变相的。在审理中,伤害案件等同于案件,案件等同于认定方婚姻无效。

  如1996年,某市人民法院刑事自诉23件,判决3件,只占13%,其余则以被告人赔偿损失而自诉人结案。这固然有化解矛盾解决纠纷的积极一面。但是对的行为不给予认定和处罚,这与刑诉法立法本意是用违背的,既起不到预防犯罪和教育被告人的目的,也与我国刑法罪刑法定原则相冲突。个别人员对自诉案件从中调解询私办案。如1996年某市一民办教师被一铁路公安干警打成轻伤,尽管被害人有充分证据证明被告有罪,且明确表示不同意调解,然而法院就是不判,非要调节,致使该案—年多也没有结案,该自诉人四处,也多次到当地人民检察院反映情况。

  由于法律规定不明确,人民检察院也难以解决。因此,对刑事自诉案件加强法律监督是必要的。

  刑事自诉案件严格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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