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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自诉案件的立案监督问题
www.110.com 2010-08-03 17:52

  案件的监督问题

  对案件实行有效的监督,是确保刑事准确实施的一项重要措施,随着我国法制建设步伐的日益加快和公民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检察机关切实开展对刑事自诉案件的立案监督,是可行的而且是十分必要的。

  一、人民检察院对刑事自诉案件行使立案监督权的法律依据

  我国宪法第129条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据此,法律赋予了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职能。刑诉法第8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它更加具体地赋予了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监督职能。刑诉法第8条的立法精神是人民检察院对的整个诉讼过程实行全程监督。刑事自诉案件包括受理、立案、调查、、执行等诉讼程序,其中立案是诉讼程序的初级阶段,根据刑诉法第8条的立法精神人民检察院应当有权对刑事自诉案件是否立案及立案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

  二、人民检察院对刑事自诉案件行使立案监督权的必要性

  1、人民检察院对刑事自诉案件行使立案监督权是强化法律监督职能的要求

  根据第8条、法第14条、行政诉讼法第10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其中刑事诉讼监督是最主要的监督。刑事诉讼监督贯穿于刑事诉讼的始终,它包括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刑事判决、裁定监督、执行监督,其中立案监督是首位监督,是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内容,是纠正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有案不立、有罪不究等执法不严问题的有力措施。自诉案件也是刑事案件,其诉讼过程应当受到人民检察院的监督。忽视对自诉案件的立案监督从某种意义上讲是削弱了人民检察院的检察权,是一种残缺的监督。

  2、人民检察院对刑事自诉案件行使立案监督权是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正确实施的要求

  人民检察院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其使命在于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保证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为此法律赋予人民检察院检察权和独立的法律地位。检察院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检察权,既是我国法律得以正确实施的保证,也是我国实现依法治国的前提条件。从一定意义上讲,人民检察院对检察权的行使是否到位,直接反映着我国法制建设的水平。作为检察权重要内容的立案监督需要构建全方位的、立体的监督网络,它包括对的立案监督,对检察机关自侦案件的立案监督外,还应当包括对审判机关管辖的自诉案件的立案监督,这样才能使法律公正原则、违法必究原则在自诉案件中也能充分体现,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权威,使不正确行使立案权的行为得以纠正,社会主义法制得以统一实施。

  3、人民检察院对刑事自诉案件行使立案监督权是司法改革的要求 .

  当代的中国正经历着政治民主化、经济市场化、社会法治化的转轨过程,“改革”是当今时代的主旋律。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对法制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党的十六大明确提出了推进司法改革的目标。加强法律监督、维护司法公正,应当成为司法改革的价值取向,司法改革必须根据社会实践的需要,符合司法规律。从立法角度看,法律赋予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但没有赋予检察机关对自诉案件立案监督权,从一个侧面反映我国法律监督机制不健全,所以从立法上需要改革;从司法角度看,因为监督立法的先天不足,必然带来司法方面的问题,当前珐律对刑事自诉案件实行立案监督问题规定不明确,使法律监督存在死角,就可能造成司法不公,所以从司法上也需要改革;从司法实践角度上看,审判机关的办案人员在办理自诉案件过程中确实存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不正常现象,所以从司法实践看也需要改革。

  4、人民检察院对刑事自诉案件行使立案监督权是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的要求

  执法是维护社会稳定的强制手段,法律作用就是通过司法机关的执法活动打击犯罪、保护无辜者、挽救失足者、教育违法者,其中首要的作用是打击犯罪者。打击犯罪者就是最大限度地揭露犯罪和惩罚犯罪。自诉案件是刑事案件,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如果处理不当也会诱发社会不安定因素,对于应当立案而没有立案的自诉案件,人民检察院通过立案监督,及时提出纠正意见,指令审判机关立案,可以使漏掉的犯罪分子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减少社会不安定的因素,维护正常的工作、生产、生活秩序,促进社会稳定。

  5、人民检察院对刑事自诉案件行使立案监督权是保护公民、财产权利、民主权利的要求

  宪法赋予公民广泛的权利,其中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是公民基本的权利。当人们的合法权利受到侵犯时必然诉诸于法律,请求司法的f呆护。自诉案件所侵害的客体主要是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通过追究刑事犯罪,一是可以直接保护公民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二是可以震慑犯罪分子和有犯罪思想的人,使其不敢去侵犯公民的合法权利。刑诉法第1条规定:“为了保证刑珐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由此可见,刑诉法即是追究犯罪的程序法,又是一个重要的人权保障法。打击犯罪只是一种手段,保护人民合法权利才是目的。刑诉法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只有赋予人民检察院充分的法律监督职能,才能使刑诉法贯彻执行到位,才能充分地保障人权。

  6、人民检察院对刑事自诉案件行使立案监督权是完善司法机关之间制约机制的要求

  在我国的刑事诉讼中,公、检、法之间实行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这条原则是马克思主义辩证唯物主义哲学在刑事诉讼中的具体运用,是我国政法工作经验的概括和总结,是我国司法实践中的一项重要原则。其中互相制约原则要求公、检、法机关依法对刑事案件各自独立行使职权,互相约束不迁就,使案件得到正确处理,共同打击犯罪。刑事自诉案件一般都是案情比较简单,因果关系清楚,有明确的被告,有充分的证据,不需要侦查,但不应当脱离法律监督。刑事自诉案件由当事人自行到法院起诉、法院自行决定是否立案,自诉状也不送达人民检察院,这使人民检察院很难了解情况,也就无从监督。刑事自诉案件从受理、立案直到审判都是人民法院的职能范围,这种“职能合一”的现状与司法机关间互相制约机制不相符。

  7、人民检察院对刑事自诉案件行使立案监督权是打击司法腐败的要求

  司法公正是司法机关永恒的主题。为维护司法公正,宪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赋予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职能。法律监督的性质就是以法律制约权力,以一种权力制约另一种权力,不受监督和制约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当前,自诉案件一直处于法院“独家审判”、“自我监督”的状况,已经形成了“法院自己说了算”的执法态势。在办理自诉案件的执法活动中,约大多数法官能够做到严格执法,但也出现了有案不立,议而不决,久拖不办等问题,个别法官甚至徇私舞弊,贪赃枉法。这些问题的存在单靠法院内部的监督不足以保障审判人员的清正廉明和审判权的公正行使,必须强化外部监督机制。否则,既不利于完善,也不利于提高自诉案件的办案质量。通过自诉案件的立案监督,可以有效防止审判机关自诉案件立案权的滥用,避免办案人员通过不立案徇私枉法,包庇犯罪。

  三、人民检察院获得对刑事自诉案件立案监督权的途径:

  途径之一:修改刑诉法。立法机关可在现行的刑诉法第87条基础上增加“人民法院审理自诉案件过程中做出不予立案决定的应当于三日内将不予立案决定书及自诉状送达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自诉案件,或者被害人认为人民法院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自诉案件,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人民法院说明不立案的理苗,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人民法院立案,人民法院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的内容。

  途径之二:“两高”联合制订司法解释。可由最高人民检察院与最高人民法院联合下发对自诉案件实行立监督的司法解释,赋予人民检察院对自诉案件的立案监督权,人民法院在审理自诉案件时履行接受监督的义务。

  刑事自诉案件的立案监督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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