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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自诉案件“三难”现象
www.110.com 2010-08-03 17:53

  一是立案难,立案审查流于形式,难以审查到被告人的下落情况、证据是否充分等问题,案件往往因被告人下落不明而无法继续审理、或因证据不足而不能作出及时的裁判;

  二是采信证据难,双方当事人举证相互矛盾,证人因亲情、怕打击报复等原因拒绝作证,或被害人未及时到公安机关报案,导致法院对证据的采信存在相当难度;

  三是管辖界定难,公诉机关自诉案件提起公诉的随意性较大,特别在轻伤害案件中,即使是案件伤情及其他情况相近,但有的案件公安机关侦查后移交公诉机关进行公诉,而有的案件当事人即使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也不作处理,而让当事人提起自诉,致使实践中有的案件在司法机关之间相互推来推去。

  对此,笔者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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