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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刑事自诉案件审查立案的规
www.110.com 2010-08-03 17:53

  为了进一步做好刑事自诉案件的立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审判实践经验,特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 刑事自诉案件是指刑法规定的告诉才处理和其他不需要

  进行侦查,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轻微刑事案件。

  第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下列刑事自诉案件:

  (一)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有原告和被告,明显属于轻

  伤害,因果关系清楚,不需要进行侦查的伤害案;

  (二)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中告诉才处理并且不需要侦查的侮辱、诽谤案;

  (三)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

  (四)刑法第一百八十条重婚案,但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除外;

  (五)刑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破坏现役军人婚姻案;

  (六)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款虐待案;

  (七)刑法第一百八十三条遗弃案;

  (八)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其他刑事案件。

  第三条 刑法第一百五十七条中抗拒执行判决、裁定案由人民法

  院直接立案审理。

  第四条 刑事自诉案件由犯罪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审判,如果由被

  告人居住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也可由被告人居住地的

  人民法院审判。几个法院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先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

  第五条 刑事自诉案件的自诉人、被告人一方或双方是外国人的,由犯罪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审判。

  自诉人是外国人的,应当提供本人国籍的证明。

  第六条 刑事自诉案件的自诉人、被告人一方或双方是港、澳、

  台胞的,由犯罪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审判。

  港、澳、台同胞告诉的,应当出示港、澳、台居民身份证、回乡

  证或其他能证明本人身份的证明。

  第七条 刑事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应当是本案的被害人。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

  被害人是未成年人、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以及因年老、患病、聋、哑等不能亲自告诉的,其近亲属可以代为告诉。

  近亲属代为告诉的,应提供与被害人关系的证明,同时提供被害人系未成年人,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和聋、哑、患病等证明。

  第八条 刑事自诉案件的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经济损失的,可以同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第九条 自诉必须在法定的犯罪追诉期限内提起。

  第十条 自诉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自诉状;提交自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告诉,由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作出笔录,向自诉人宣读,自诉人认为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

  自诉人提交外文自诉状的应当附中文译本。

  第十一条 自诉状或告诉笔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诉状的名称为《刑事自诉状》。附带民事诉讼的为《刑事

  附带民事自诉状》。

  ( 二)自诉人、被告人、代为告诉的近亲属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工作单位和住址。

  ( 三)被告人犯罪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情节和危害后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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