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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自诉案件疑难问题探析
www.110.com 2010-08-03 17:53

  《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自诉案件是指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为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而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诉案件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适用由于法律规定的欠缺和公民法律意识的淡薄,在实施过程中存在些疑难问题,具体有以下几点:

  一、立案难。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或者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第八十八条规定,对于自诉案件,被害人有权向法院直接起诉。在实践中,由于案件当事人不熟悉法律规定,发生刑事案件的,仅仅知道向公安机关报案,而公安机关则依照第八十八条之规定,对自诉案件要当事人向法院起诉,不予立案侦查;或者在立案侦查后,一旦证实是自诉案件,即要求当事人向法院起诉;而法院则依据第八十三条之规定,要求公安机关继续侦查。两个机关相互推诿、扯皮,致使一些案件长时间不能立案,严重影响了当事人的生活。

  笔者认为,对于自诉案件,应根据其种类确定由哪个机关受理。(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这类案件,追诉权完全赋予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行使,是否提起刑事诉讼以追究犯罪人刑事责任,完全取决于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意志,国家不主动予以干预和追诉。(2)轻微刑事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直接向法院起诉,法院应予受理。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的,公安机关应予立案侦查。经侦查,证据确实充分的,应征询被害人意见。被害人同意经自诉渠道的,告知其向法院起诉,并将有关证据移送法院。被害人要求走公诉渠道的,公安机关应向检察机关提起公诉。若检察机关不提起公诉,被害人也可直接向法院起诉,法院应予受理。(3)刑诉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的第三种情形,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法院应予受理。

  二、调查取证难。法院受理自诉案件仅凭的是自诉人提供的证据,而往往在立案和审理中,才发现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不足或双方当事人对案件陈述相差甚远。有些当事人不能固定证据,还有多数自诉案件是在亲属、邻里之间发生的,证人碍于情面、怕得罪人,不愿出证或给双方所出证词不一。司法实践中,证人拒不到庭作证的情况也很多,致使法院调取复核证据相当困难。

  笔者认为,对此问题:(1)建议进一步完善刑事诉讼法,应规定证人在场原则和言词陈述原则。(2)建议建立强制作证制度及拒绝作证的处罚制度,这样就可以避免因证人无故不出庭,致使案件无法审理的现象。(3)建议加快制定对证人保护的法律,完善证人出庭作证费用的补偿。

  三、审判难。自诉案件立案后,一些被告人惧怕法律而外逃,法院没有抓捕权、通缉权,只有中止案件审理,导致案件长期不能解决,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由于自诉案件的调查取证难,伤害、侮辱等自诉案件提出反诉的又较多,致使证据不好认定,案件扑朔迷离,法院审理下判难。笔者认为,法官应提高审理此类案件的业务水平和能力,耐心细致地做好当事人的工作,依法办案,节省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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