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刑事辩护 > 刑事自诉 >
民族地区刑事自诉案件应强化调解为先的原则
www.110.com 2010-08-03 17:53

  党的十七大提出,要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努力建设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对人民法院的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作为国家审判机关的人民法院,特别是少数民族贫困地区的基层人民法院,更加肩负着促进地区各民族间的和睦团结,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的历史使命。 做好调解工作,对于促进民族贫困地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维护社会稳定,落实司法为民具有重要的意义。因此,在处理自诉案件时要始终坚持调解为先的原则。

  一要深化认识,摆正刑事自诉案件调解工作的位置。要充分认识到调解工作在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实现司法为民宗旨,坚持立党为公、执法为民,全面建设和谐社会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切实克服“重打轻防”、“重判轻调”的思想,从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团结的目的出发,开展多方位、多角度的调解工作,把调解贯穿于自诉案件始终,把法律、法规、刑事审判政策和民族地区的实际相结合,从而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二要强化对刑事自诉案件的调解力度,努力实现轻罪刑事案件一审终了。要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以解决矛盾纠纷为目的,尽量做调解工作,找准当事双方和解的突破口,力求使被告人认识到犯罪的危害和自己的错误,使被害人尽可能地得到经济赔偿和心理抚慰,促进当事人和解。要把每一起案件的处理都当作促进社会和谐的具体实践,真正做到案件的裁定、判决不仅是法律程序的终结,也必须是矛盾纠纷的终结。

  三要整合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力量,多方位化解矛盾。要创新调解组织形式,筑牢解决矛盾纠纷的第一道防线,建立民转刑案件的预防机制。充分发挥基层人民调解组织亲民、近民、便民的优势,利用基层调解委员会事先介入法,将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阶段,从而减轻诉讼压力,减少涉诉上访案件,维护社会政治稳定。要在没有法庭的偏远乡镇设立巡回审判点、调解站,聘请基层的调解人员,借助社会力量促进调解,邀请与当事人有特定关系或者与案件有一定联系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和具有专门知识、特定社会经验的人参与协助调解工作。由他们协助法院做调解工作,有利于对当事人进行思想教育和疏导工作,顺利解决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实现成功调解。要建立司法联系会议制度、情况通报制度、庭审观摩和联合培训制度,使基层公安派出所、司法所、人民法庭和村级调解组织密切工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对于人民调解组织解决不了的矛盾纠纷,依次进入行政调解和司法程序,形 成梯次防线,逐步化解矛盾纠纷。

  四要注重调解艺术和调解时机。针对少数民族地区和新时期刑事自诉案件主体多元化、内容复杂化、涉法广泛化的特点,采取形式多样的调解方式,化解矛盾,平息纷争。针对公民法律素质不断提高,法制观念不断增强,依法维权愿望越来越迫切的现状,改变传统做法,创新工作方法,提高调解成效。要变遵循惯例被动调解为主动出击调解,掌握好调解工作主动权,要变单纯的依据道德、风俗习惯调解为依据道德、风俗习惯、法律相结合的调解,实行以案说法说服教育调处的方法;要变“小调解” 为“大调处”,实行领导上阵亲自调解、整体联动联合调解;要实行承办人员调解不成庭长调,庭长调解不成主管院长调,主管院长调解不成院长调的大调解工作机制。

  首先是做好庭前调解。即在案件开庭审理前就注重做好当事人的思想疏导工作,尽量使当事人心甘情愿地接受调解,化解矛盾;其次是做好开庭审理过程中的调解。即通过开庭举证、质证,法官用已查明的事实阐明法理,明辨是非,增强案件审理的透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