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证据不足的自诉案件的处理(2)
www.110.com 2010-08-03 17:53
的轻微刑事案件”,如果证据不足,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应
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这和上述两高、三部、一委规定的精神是一致的。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对人民法院
直接受理的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刑事案件,因证据不足驳回自诉,可以由公安机关受理并
移交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该条规定与上述司法解释相衔接,符合司法解释的意图。
综上,对于自诉案件在立案后至开庭前,人民法院发现证据不足,应当根据案件的性
质作出不同的处理方式,对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和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
刑事责任的案件,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对于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
刑事案件,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三、开庭后至宣判阶段
自诉案件在此阶段已经进入案件实体审理环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
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零五条规定:“审理自诉案件,应当参照刑
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和本解释第一百七十六条的有关规定作出判决”。刑事诉讼法第
一百六十二条第(三)项规定:“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
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上述解释第一百七十六条第(四)项规定:“证据不
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以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判决宣告被告人无
罪。”依照上述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可以看出,自诉案件一旦经过开庭进入实体审理阶
段,人民法院发现证据不足,应当依法对被告人作出实体判决,以证据不足判决宣告被告
人无罪,而不能裁定驳回自诉人的自诉。当然,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
和解或者撤回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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