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刑事辩护 > 刑事自诉 >
国家赔偿的相关问题
www.110.com 2010-08-03 17:54

  重庆市綦江县公安机关在一起案件执法过程中严重违法的时间,引起本人的关注,根据事实和相关法律法规,提出几点法律意见,希望引起社会和有关部门的关注。

  一、事实经过:

  重庆市綦江县三江镇公民李华祥,于2009年5月7日在重庆工作期间,突然被綦江县公安局以涉嫌故意伤害罪抓捕,关押县拘留所至今已达一个月之久。

  事情缘起九年前一桩已经和解并履行完毕的民事纠纷: 2000年10月,罗友荣(故意伤害案报案人)因听信传言称李华祥说他的坏话,心中不满,主动寻衅,与李华祥发生口角并抓扯,抓扯中罗友荣因自己失控倒下楼梯摔伤腿部。纠纷发生后,罗友荣自知事故的发生是由于其主动挑衅、失去控制所致,自己也存在重大过错,李华祥认为罗友荣受伤,自己也有过错,于是在双方自愿的前提下,请求四钢公安保卫部门主持调解,签订了调解协议。协议中,罗友荣承诺不再追究李华祥责任,李华祥一次性赔偿罗友荣3000元。协议签订后,李华祥的家人按照协议约定全额支付了赔偿款。不久后,罗友荣经治疗后伤愈出院,并且到外地打工。2005年,罗友荣突然以伤情未愈为由,要求李华祥的家人追加赔偿,但是其从未向李华祥的家人提供其伤情未愈的证明,也未提供伤情与多年前的民事纠纷有因果关系的证明。索赔未果后,遂向綦江县公安局报案,并歪曲事实真相,三江派出所在2009年前四年间并未立案,更没有向李华祥或者其家人调查了解过事实真相,却突然在2009年5月6日立案并上网追逃(李华祥并非逃犯而是在重庆正常打工),并于5月7日将正在工作的李华祥作为故意伤害案犯罪嫌疑人予以刑事拘留。

  二、对本案的综合分析。

  根据本案的事实经过,可以明显看出重庆市綦江县公安局的执法行为,在法律适用及程序上,均存在严重的违法:

  (一)缺乏立案依据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该立案……”根据上述规定,綦江县公安局要将该案作为刑事案件予以立案侦查,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有充分证据证明报案人罗友荣身体收到伤害,并且达到法医鉴定上的重伤程度。(若为轻微伤,只能作为一般治安案件处理;若构成轻伤,则可能构成自诉案件,应由报案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公安机关没有管辖权。)

  2、经法医鉴定该伤是他人故意伤害行为导致,且该伤害与被举报人的伤害行为有因果关系。

  在本案中,报案人罗友荣在2000年受伤后不久已经治愈出院,当时并没有进行任何法定机关伤情鉴定,并外出打工多年,九年以后,綦江县公安机关仅凭报案人口述便草率立案,事先没有进行调查,也无任何法定鉴定机关的伤情鉴定为证据,不能证明伤情程度及相关因果关系,明显缺乏立案的法定条件。

  (二)该案已超过追诉时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八十七条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在本案中,即使李华祥的行为在2000年涉嫌构成犯罪,罗友荣也只是轻伤并且治愈、经过调解获得了民事赔偿,即便当时罗友荣提起自诉,李华祥的刑期最高也不会超过三年,而2009距事发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