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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的认定
www.110.com 2010-08-03 17:54

  单纯的诈骗罪、合同诈骗罪较易认定,然而,实践中有时诈骗行为与合同诈骗行为往往交织在一起,两罪在主观上都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客观上都表现为以欺诈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具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特点。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和处理,就存在着一定难度,成为办案人员研究的一个课题,现笔者谈谈自己的一点粗浅看法。

  一是从合同涉及的内容认定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的一个本质区别在于内容不同。如果诈骗行为是基于合同条款的规定,应认定为合同诈骗罪;反之,则应认定为普通诈骗罪。现实中,行为人实施诈骗行为一般都有一个过程,有时是先后实施多个诈骗行为,才达到最终目的。这些行为有的直接源于合同,有的与合同的关系不是十分紧密。那么那些看起来与合同关系并不紧密的行为能否认定为合同诈骗行为呢?我们认为,只要诈骗行为是为合同诈骗服务的,或是对合同诈骗的一种补充,一般都可以认定为合同诈骗。如果是借助合同进一步实施诈骗,与合同交易之间没有直接关系,则宜认定为普通诈骗罪。例如:行为人以虚构的单位名义与他人签订工程合同时,以保证金、好处费、身边缺钱等名义,骗取他人财物,从表面上看,行为人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超出了工程合同之外,但实质上这些欺骗行为发生在合同签订、履行之中,是利用合同取得了被害人的信任,因此这些诈骗行为统一以合同诈骗罪论更为合适。而如果诈骗行为与合同并无关系的话,则应认定为诈骗罪更合适。

  二是从合同的表现形式上认定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实践中不是所有的合同形式都是合同诈骗罪的合同范畴,只有《合同法》上规定的买卖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等与市场经济管理秩序密切相关的合同形式才是合同诈骗罪的合同范畴。而那些调整身份关系的民事合同、行政合同、劳务合同、国家合同等,由于与市场经济管理秩序无关,不属于合同诈骗罪的合同范畴。在这些行为中如有欺诈行为发生,则应属诈骗罪的范畴。此外,实践中行为人一般利用书面形式的合同骗取他人财物,没有书面形式的交易能否认定为合同则需进一步综合考虑。例如:某行为人在其原单位与某钢材经营部已存在良好合作关系基础上,就钢材购销事宜与该钢材经营部又达成在提货后半个月内付款的口头约定,进而骗取该钢材经营部钢材的行为,应认定为合同诈骗行为。因为在这里虽是口头合同,但是基于双方长期的交易默契,这种习惯与默契可视为合同。因此,没有书面合同的形式要件,双方基于口头合同而履行了合同的相关内容,并交付了财物的,应认定为合同诈骗罪,而不能简单的以无书面合同为由而认定为诈骗罪。

  三是从数额上来认定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合同诈骗罪和诈骗罪都是财产数额犯,其诈骗行为所得赃款必须达到数额较大标准,才构成犯罪。但诈骗罪的定罪数额低于合同诈骗罪的定罪数额,那么当犯罪分子利用合同进行诈骗,其诈骗数额没有达到合同诈骗罪追诉数额标准而达到诈骗罪数额标准时应如何处理?当合同诈骗数额没有达到其定罪数额时,根据罪行法定原则,当然不能以合同诈骗罪对其追诉定罪,但如果达到了诈骗罪的认定数额,按照 “重法优于轻法”的原则,则可以诈骗罪对其定罪。也就是说,当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发生竞合时,如果只因犯罪金额尚未达到合同诈骗罪,但已达到诈骗罪的定罪数额时,应当适用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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