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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 辖 权 异 议 书
www.110.com 2010-07-07 16:38

异议人:安徽**新材料有限公司。

住所地:安徽省濉溪县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桂路     号。

   法定代表人      ,总经理。


请求事项:

请求贵院裁定将原告江阴市**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诉我公司购销合同纠纷一案移交由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管辖审理。

2008年1月27日,我公司收到贵院的原告江阴市**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我公司的《起诉状》副本。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依法对本案的管辖权提出异议。

我公司认为,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


理由如下:

   一、原被告之间的合同关系为购销合同关系,该合同采用的是送货上门方式,履行地应为被告住所地,即安徽省濉溪县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桂路   号,而不是原告住所地。

二、原被告并未签订书面合同,法律关系应定性为事实上的购销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此类争议应有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综上,贵院对本案并无管辖权,应当依法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法院即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审理。

                  此致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管辖异议人 安徽**新材料有限公司

                              2008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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