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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立案监督须知
www.110.com 2010-07-07 16:43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十七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七十一条、第三百七十九条的规定,本院受理公民个人和单位提出对刑事案件立案监督。
  一.管辖范围
  凡在北京市东城、朝阳、丰台、崇文、通州、顺义、怀柔、平谷、密云区、县发生的危害公共安全;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侵犯财产;妨害社会管理秩序;贪污贿赂;渎职等刑事犯罪案件。应由公安局、海关走私局及上述地区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渎职侵权检察部门立案侦查的。经报案后,上述单位未予立案的
  二.提出人
  刑事案件的受害人(受害人的近亲属)、受害单位及案件知情人。
  三.受理程序
  由提出人将有关材料递交本院控告申诉部门,由控申部门初查后移送本院侦查监督部门依法审查。
  四.材料内容
  立案监督提出人应提交的材料包括:
  1.公安机关及侦查部门出具的《不予立案通知书》
  2.能够提供的案件证据(包括:书证、视听资料、实物照片等均可)
  3.书面材料:(1)写明被害人姓名、住址、自然情况(2)案发的时间、地点、嫌疑人的行为及危害结果(3)提出人知道的事实经过、证据情况及有无其他证人。
  五.审查答复期限
  案件受理后,一般案件一个月向提出人作出答复;疑难复杂案件二个月向提出人作出答复。由本院控告申诉部门负责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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