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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设立申请回避时限制度
www.110.com 2010-07-08 10:34

       申请是指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某一案件的审判人员和其他人员(书记员、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可能影响 案件公正处理时,案件当事人可以申请该人员退出该案件审理的原则和制度。申请回避作为诉讼中的法定制度,其外在表现为案件当事人的一种极为重要的诉讼权利 ——申请回避权,同时也是民事诉讼程序中的重要步骤之一,它在加强、提高审判质量、防止司法不公上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我国立法对当事人的申请回 避权予以了高度重视,在民诉法中有多条法款表述,而且在第四章专章作了相关规定,有了相当完备的一个体系,但笔者发现,我国虽然对申请回避制度作了明确规 定,可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一定的缺陷,从而对案件的审理产生一定影响,尤其是与其密切相关的诉讼程序的运转。

     一、现行民诉法申请回避制度存在的缺陷和不足

     现行民诉法中关于申请回避的表述,主要内容是回避情形、回避程序以及回避产生的法律后果等,但这些规定在自身严密性上,在具体操作中和其他法律的衔接上,都还显得比较粗疏,存在一定的缺陷。

     1、 申请回避的规定过于笼统,不利于诉讼程序的高效运行。民诉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 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也就是说,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的期间是从案件开始审理时起计算至法庭辩论终结前。这种情况下,当事 人在行使申请回避这一诉讼权利时,有了相对宽裕的可选择的时间,且没有原则的时限限制;由于申请回避是当事人的重要的必不可少的诉讼权利之一,当事人说明 理由提出申请后,人民法院必须作出决定并在作出决定前暂停被申请人的审理工作,就使有些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滥用申请回避权成为可能,从而因此在一定程度上 停滞了正常运行的诉讼程序。在诉讼活动的正常开展期间赋予当事人的申请回避权,虽然在程序上保障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却由于申请期间的不稳定性和未确定性 给诉讼程序带来了不必要的“节外之枝”。如人民法院在审理某甲诉某乙债务纠纷一案中,某乙预见自己会败诉,却有意与某甲缠诉,在开庭审理后法庭辩论结前提 出若干理由要求合议庭人员之一回避,无论其申请事由是否成立,合议庭的审理活动必然会因之中止,等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决定后再行审理,造成诉讼中人力物力 的浪费。

    2、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的法律后果,使一方当事人的恶意有机可乘,不利于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降低人民法院的审判效率。依 我国民诉法规定,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会产生几种法律后果。(1)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 取紧急措施的除外。(2)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的三日内,以口头或书面开式作出决定。(3)在案件开庭审理时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 请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由于前述的申请期间存在过于宽松和不稳定性、未确定性的情况,加上申请回避的这些法律后果,不难看出,现行申请回避制度容易产生 以下几种弊端。

    一是部分当事人通过在庭审前滥用申请回避权利,达到推迟庭审的目的。在开庭审理时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按民诉法规 定,是案件可以延期审理的法定情形之一,且当事人享有的申请期间包含了开庭审理时这一时间,就给了部分当事人可乘之机,可以恶意提出回避申请,罗列种种理 由,甚至有意将可能产生回避的申请权利留到开庭审理时行使,从而达到延迟庭审的目的。

    二是影响人民法院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增加人 民法院的诉讼成本支出。由于人民法院的诉讼活动具有流线型,从受理案件,到副本,到开庭审理及至公开宣判、审理终结,在程序上都有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具备有序性和衔接性,而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产生被申请人员暂停参与 本案工作的法律后果,如若人民法院已经组成合议庭进入案件审理阶段,当事人则在此时申 请回避,人民法院就要暂停整个合议庭的审理活动,人民法院还必须对当事人的申请在三日内作出决定,而在案件审理中出现这种情况,人民法院不管决定其申请有 效是否,所花费或者讲所产生的影响,都比在审理之前大得多,或是合理配置的人力资源要重新安排,或是庭审前的部分准备活动不能产生效果必须重新进行,或是 由于推迟案件审理导致和别的案件审理时间产生冲突,从而增加了人民法院的诉讼成本支出,加重了法院的诉累。

    三是有可能败诉的一方当 事人有机会利用自己的申请回避权,去增加对方当事人的诉累。我们知道,现行民事法律的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当事人为达到胜诉的目的,在参加人民法院 的诉讼活动以外,还必须去通过合法途径进行取证活动,就有可能去聘请懂法律的律师进行法律指导,有可能在案件开庭审理时自己出资带证人到庭作证,而我国法 律对当事人的律师费和证人出庭补偿费尚无明确规定,一方可能败诉的当事人则可利用自己的申请回避权,造成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可能暂时停止或是延期审理,从而 增加了对方当事人的诉讼时间负担和诉讼支出,使之为本次庭审花费的证人资费及其他必要费用产生浪费,增加了对方当事人的诉累。

    由于现行申请回避制度的期间和法律后果之间的粗疏产生的不衔接,使部分当事人有机会也有可能去滥用申请权,从而产生对方当事人和法院诉累增加、人民法院审判效率下降的不良后果,因此,笔者提出设立申请回避时限制度的思考和设想,以期完善民事诉讼程序。

    二、设立申请回避时限制度的设想

     设立申请回避时限制度,其目的是为了明确和规范当事人的申请回避权,保证当事人的合理合法的空间充分行使权利,而又不滥用权利,从而消除因当事人不规范甚 至是恶意行使申请权带来的不良后果。设想的主要内容是:当事人享有申请回避权,人民法院必须告知当事人这一重要权利;当事人行使申请回避权,必须遵守有关 程序规定,在申请时限内行使;当事人在申请时限时不行使申请回避权的,要承担申请不能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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