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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刑事诉讼简易程序及比较
www.110.com 2010-07-08 10:27

  一、刑事诉讼的概念、范围及比较

  简易程序, 英文为“summary proceeding ”(或称:“summaryprocedure”(注:参见《英汉法律词典》,法律出版社1985年11 月第1版,第818页。),国外刑事诉讼法学中没有很明确、很清晰的定义。依照《布莱克法律词典》的普遍解释,简易程序仅相对于普通程序(英文为“ordinary proceeding”)而言,凡指不经检察官、 陪审团定罪或者普通法正常程序所要求的其他程序,法官直接以迅速、简单的方式处理争议、,解决案件,作出裁判的任何诉讼程序(注:原文为:“any proceeding by which a controversy is settled, casedisposed of,or trial conducted,in a prompt and simple manner,without the aid of a jury,without presentment or indictment,or in other respects out of the regular course of the commonlaw.”这段定义为笔者所译。笔者突出“任何”,是为了证明国外简易程序范围的广泛。)。因此,国外的简易程序范围相当广,我们研究国外简易程序时不能单单以是否冠以“简易”二字作为判断属于简易程序与否的标准。

  (一)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概念及范围

  美国联邦刑事诉讼程序分别由《美国联邦刑事诉讼规则》和《美国司法官审理轻微犯罪程序规则》规定。除普通程序之外,美国有两种形式的简易程序:司法官审理轻微犯罪程序和辩诉交易程序。所谓司法官审理轻微犯罪程序,是指对于《美国法典》规定的轻罪、微罪案件以及此类案件的申诉案件,经被告人的书面同意,由司法官或者地区法院法官进行简单审理并立即裁判的简易程序。所谓辩诉交易程序,是指在刑事诉讼中,为了己方利益,检察官一方和被告方律师或者被告人一方可以协商达成协议,由被告人对检察官所指控的犯罪或者较所指控犯罪为轻的犯罪,或者与所指控犯罪相关联的犯罪,作出有罪答辩或者不辩护也不认罪答辩,而由检察官向法官提议撤销其他指控,或者建议法官给被告人一项特定的判决,或者同意在被告人请求一项特定判决时不予以反对,或者同意一具体判决是对该案的恰当处理,法官不参与上述协商但可以接受协议,并按协议判决和处刑的简易程序。

  《德国刑事诉讼法典》规定了普通审判程序(包括第一审程序、法律救济程序、对以确定判决结束的程序再审程序);被害人参加程序和特别种类程序(包括处罚令程序,保安处分程序,简易程序,没收、扣押财产程序,对法人、社会团体处以罚款程序)三种。笔者认为,五种特别种类程序与普通审判程序相比均具有简单、即时、速决的特征,均属于简易程序的范围。处罚令程序,是指在由刑事法官、陪审法庭审理的程序中,对于轻罪案件,依检察官的书面申请,刑事法官、陪审法庭可以不经审判而以书面处罚令来确定对犯罪行为的法律处分的简易程序。保安处分程序,是指因被告人无责任能力或者无受审能力而不进行刑事诉讼时,检察官向法院提出申请,并由法院判处矫正及保安处分的简易程序。简易程序,是指在由刑事法官或者陪审法庭审理的程序中,对于案情简单或者证据清楚且可能判处一年以下监禁或者剥夺驾驶权的处罚、适宜立即审理的案件,经检察官的申请,刑事法官或者陪审法庭进行简单审理并立即判决的诉讼程序。

  《意大利刑事诉讼法典》规定的诉讼程序有普通程序和特别程序之分。特别程序又规定了五种程序:简易审判程序,依当事人的要求适用刑罚程序,快速审判程序,立即审判和处罚令程序。简易审判程序,是指对除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案件外的所有刑事案件,被告人为获取刑罚的减轻,征得检察官的同意后,可以向法官提出适用该程序的申请,法官接受申请后仅根据侦查案卷就可以对案件作出迅速的判决的简易程序。依当事人的要求适用刑罚程序,或者被称为“意大利式辩诉交易程序”(注:程味秋:《〈意大利刑事诉讼法典〉简介》,黄风译《意大利刑事诉讼法典》第7页。),是指在宣布开始第一审法庭审理之前, 未提出适用简易审判程序申请的被告人和检察官可以要求法官按照其双方协议的刑罚种类和标准适用替代性刑罚或者减轻财产刑、监禁刑,法官即以判决的形式确认双方协议的简易程序。快速审判程序,是指对被告人在犯罪时被当场逮捕,且逮捕获得认可,检察官认为应当予以追诉的案件,或者逮捕虽未获得认可但被告人和检察官同意适用该程序的案件,或者被告人在讯问中作出认罪答辩的案件,被告人经检察官的提交或者,应当接受法官的立即审判而不要求适用简易审判程序,或者依当事人的要求适用刑罚程序的简易程序。立即审判程序,是指对证据清楚的刑事案件,检察官在将被告人登记犯罪消息后的90日内,经预先询问被告人,检察官或者放弃参加初步庭审权利的被告人均可以要求法官立即审理并判决的简易程序。处罚令程序,是指负责初期侦查的法官依照检察官的请求,就公诉案件中检察官认为只应当适用财产刑的案件,或者替代监禁刑而科处财产刑的案件,无需经过侦查或者审判而直接发布处罚令的简易程序。

  从以上五种特别程序的概念及概念所反映的特点上,我们可以看出,他们与普通程序的区别在于简单、方便、迅速。因此,这五种特别程序是简易程序的不同形式,都属于简易程序的范围。

  我国刑事诉讼简易程序,笔者认为是指在第一审程序中,对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经检察院建议、人民法院同意或者人民法院决定、检察院同意的、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或者免予刑事处分并且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公诉案件,由基层法院独任审判,程序上较普通程序相对简化的诉讼程序。

  (二)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概念及范围的比较

  与美国、德国、意大利三国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概念及范围相比,我国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概念比较明确,内涵比较丰富,但范围相对狭窄。我国简易程序仅为一种形式,而美国则有两种形式,德国、意大利分别有五种形式。

  我国简易程序不设美国或者意大利式的辩诉交易程序。辩诉交易程序虽然在诉讼成本与诉讼效益的价值体现最为明显,在诉讼实践中意义突出,但是这一程序的适用对我国目前的司法实践来说显然是不适宜的,甚至是有害的。因为我国的法制建设毕竟刚刚起步,“诉讼的公正及程序保障仍然是我国刑事诉讼追求的价值主题”(注:李文健:《关于刑事简易程序的立法评价》,载《中外法学》1996年第3期。), 而辩诉交易程序中毕竟存在着诸如削弱罪定原则和罪刑相适应原则,破坏诉讼对抗制,侵犯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自由裁量权原则;牺牲国家、社会和被害人的利益等缺陷,这些缺陷又往往可能损害到程序公正价值,同我国的法制原则与传统法律文化的精神也格格不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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