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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普通程序简化审看我国刑事速决程序的建构(10)
www.110.com 2010-07-08 10:47


  5.关于我国刑事速决程序的审判组织和方式。刑事速决程序的审判组织和方式,应根 据兼顾效率和正义的原则,结合被告人是否认罪以及案情是否重大等实际情况来确定。 在审判组织上,对适用辩诉协商程序审理的案件,基于控辩双方已无争议,可实行独任 审理。对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基于被告人是部分认罪,控辩双方尚有部分争议, 则对可能判处10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实行独任审理;对可能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 案件实行合议审理。在审理方式上,对辩诉协商案件,基于控辩双方已无争议而不必进 行实质性庭审质证抗辩程序,但法庭还必须通过开庭对被告人认罪的自愿性、理智性以 及指控是否有事实和证据基础进行审查,这种庭审方式可称之为形式审理;对适用简易 程序审理的案件,由于被告人是部分认罪,控辩双方在一些方面有争议而在另一些方面 无争议,则法庭应对控辩双方无争议的部分实行形式审理,而对控辩双方争议部分实行 实质审理。实质审理相对形式审理而言,是指对争议部分按一般庭审程序进行质证抗辩 的审理。这种将形式审理和实质审理相结合的审理方式,可简称为混合审理。
  6.关于刑事速决程序的证明标准。在美国,辩诉交易案件的裁判证明标准是排除合理 怀疑。尽管实践中可能有出入,但法律明确规定法官对这种合理怀疑的排除应建立在确 认被告人认罪是自愿、理智并且有“事实基础”的基础上。在俄罗斯,被告人认罪案件 的裁判证明标准是法官内心确信。法律规定法庭定罪处刑的条件是“受审人所同意的指 控根据充分,已经被刑事案件中搜集的证据所证实”。在我国,关于未来我国辩诉协商 案件的裁判证明标准有不同意见:(1)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即认为即使被告人认 罪,也应查清其他所有证据,并要求其他证据能独立证明案件事实。被告人认罪的价值 仅在于省却庭审抗辩程序。(2)事实清楚,证据确实但欠充分,即证据即使欠充分,但 如果被告人认罪,即可定案。(3)依“认罪协议”定案,即只要控辩双方达成认罪协议 ,经庭审查明被告人认罪具有自愿性和理智性,即可依协议定案。笔者认为,第一种意 见标准太高,不利实现辩诉协商程序的效率价值。第三种意见标准太低,会有冤枉无辜 的风险。第二种意见相对合理,但“事实清楚”,并未表明是全部事实清楚或是主要事 实或基本事实清楚;亦未明确“证据确实但欠充分”是否包括被告人认罪陈述在内。因 此,这种表述的妥当性也值得斟酌。笔者认为,鉴于辩诉协商程序以效率为首要目标( 兼顾公正),在确认被告人认罪陈述的自愿性和理智性的基础上,再加上被告人认罪的 基本事实(如主体、行为及后果)清楚,基本证据确实且能证实前述基本事实,法官即可 形成内心确信或排除合理怀疑。因此,笔者认为,我国辩诉协商案件的裁判证明标准在 层级上应为排除合理怀疑或内心确信,在内容上为“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实充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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