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普通程序简化审看我国刑事速决程序的建构(12)
www.110.com 2010-07-08 10:47
上述刑事速决程序的建构应与一系列刑事法律制度配套进行,否则这些速决程序便会 成为一纸空文或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变形。
1.确认沉默权制度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沉默权制度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对保证被告 人基于自己的意愿进行陈述以及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具有重要意义,同时它还是抑制侦 控机关诱供和刑讯逼供的有效办法,世界各国法律以及联合国刑事司法准则大都对此加 以明确规定。有关沉默权制度,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不仅没有规定,反而规定“犯罪嫌 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关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现行刑事诉讼法也 没有规定。在这种情况下,侦控机关的诱供和刑讯逼供无法避免,被告人认罪以及处分 自己诉讼权利的自愿性和真实性也无法保证。要在我国构建有效的刑事速决程序,必须 结合这次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在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被告人的沉默权和非法证据排除 规则,同时结合实体真实和打击犯罪的需要,可借鉴国外有关国家的做法,规定若干例 外。
2.完善律师辩护制度。由于当事人一般缺乏专门的法律知识和司法实践经验,完善的 律师辩护制度在刑事诉讼中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世界各国法律以及联合国刑事司法准 则莫不对此特别重视,联合国还制定颁布了《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的专门文件。 我国宪法和刑事诉讼法虽然规定了有关律师辩护制度,但极不完善。由于律师介入时间 及诉讼权利等方面的诸多限制,使得律师辩护的作用难以真正发挥,以至实践中出现当 事人不愿请律师,律师也不愿从事的现象。如前所述,要在我国构建有效的刑 事速决程序,特别是要使我国的刑事速决程序真正达到程序正义和诉讼效率的有机结合 ,必须结合这次刑事诉讼法的修改,真正改革和完善我国的律师辩护制度。具体内容包 括将辩护律师介入的时间提前到刑事侦查阶段,并规定律师在讯问时的在场权;取消律 师调查需经被调查人同意或经检察部门批准的限制性规定,赋予律师真正意义上的调查 权等。此外,还要在的适用阶段(提前到侦查阶段)、适用对象、具体操作程序 等方面加以补充和完善,以扩大当事人取得律师帮助权。
3.规定证据展示制度。无论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还是律师,诉讼权利的行使都有赖 于对案件事实的了解和证据的把握。如果没有完善的证据展示制度,犯罪嫌疑人、被告 人和律师就无法有效行使诉讼权利。笔者认为,这次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应该将证据展 示制度明确规定进去。借鉴外国的经验,结合我国的国情,展示的内容应规定为:(1) 控方应向辩方展示全部证据材料,包括对被告人有利和不利的证据以及在庭上出示和不 出示的证据等;辩方应向控方展示拟在庭上出示的证据。(2)结合预审法官的设置,证 据展示应由预审法官主持。(3)证据展示的时间应为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至开庭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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