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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普通程序简化审看我国刑事速决程序的建构(4)
www.110.com 2010-07-08 10:47


  (三)普通程序简化审与俄罗斯认罪特别程序之比较
  现行中国刑事诉讼法与俄罗斯新刑事诉讼法都源自前苏联刑事诉讼法,因此,结合俄 罗斯新刑事诉讼法典,对比了解我国普通程序简化审与俄罗斯相应程序之异同,对我们 正确认识普通程序简化审,无疑有着特殊的意义。
  2001年11月22日通过的俄罗斯新刑事诉讼法典规定了两种刑事特别程序,即被告人认 罪特别程序(以下简称认罪特别程序)和被害人与被告人和解特别程序(以下简称和解特 别程序)。基于本文主要研究我国的普通程序简化审,因此,这里仅就与其颇为类似的 认罪特别程序作一比较。
  普通程序简化审与俄认罪特别程序相比,其共同点主要有:1.在程序设置的动因和目 的上,二者都基于犯罪率上升和司法资源有限的压力,以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 为目的。2.在程序适用的前提上,二者都要求以被告人认罪为前提,并都强调被告人所 承认的指控事实应有充分的证据基础。3.在程序适用阶段上,二者都只能在审判阶段适 用。4.在程序简化上,二者都相对普通程序有不同程序的简化,并突出表现对庭审质证 抗辩程序的简化上。如俄罗斯刑事诉讼法典第314条规定,“法院不按一般法庭审理程 序进行法庭审理即做出刑事判决”,我国“两高一部”《意见》第7条规定,“控辩双 方对无异议的证据,可以仅就证据的名称及所证明的事项作出说明。合议庭经确认公诉 人、被告人、辩护人无异议的,可以当庭予以认证。”5.在认罪对价上,二者都以量刑 适当从轻作为鼓励,并且只能以此作为鼓励的手段,而不能变更罪名或罪数。
  普通程序简化审与俄认罪特别程序的区别主要表现在:1.在程序提起的主体上,我国 普通程序简化审的提起主体是检察院和法院,被告人只是否决主体,而被害人则根本不 是该程序的主体;俄认罪特别程序的提起主体是被告人,而公诉人或自诉人和(或)被害 人是否决主体。2.在程序适用范围上,普通程序简化审适用于可能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 刑和无期徒刑的公诉刑事案件;俄认罪特别程序适用于法定刑不超过5年剥夺自由的公 诉和自诉案件。3.在程序简化程序上,我国普通程序简化审中的简化主要表现为普通程 序法庭审理过程中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程序的相对简化;俄认罪特别程序则是从根本上 省略一般法庭审理程序。4.在认罪对价上,我国普通程序简化审的认罪对价是“酌情从 轻处罚”;俄认罪特别程序的认罪对价是“刑罚不得超过所实施犯罪法定最重刑种最高 刑期或数额的2/3”。5.在程序保障措施上,我国普通程序简化审的配套保障措施相对 薄弱甚至缺失;俄认罪特别程序则有证据展示制度、被告人沉默权制度、非法证据排除 制度以及较完善的律师辩护制度等制度保障。其中,法律特别规定被告人同意指控或提 出适用认罪特别程序的申请,必须向辩护人进行过咨询,法院应保证被告人能获得这种 咨询。6.在程序制定主体和该程序法的位阶上,我国普通程序简化审由“两高一部”制 定,表现为《意见》形式,效力级别较低;俄认罪特别程序则作为刑事诉讼法的一部分 ,由其最高立法机关制定,表现为基本法律形式,效力级别高。7.在程序独立性上,我 国普通程序简化审只是刑事普通程序的变通适用,它本身不具独立性;俄认罪特别程序 则是由法律明确规定的独立于刑事普通程序的一种刑事特别程序。(注:参见黄道秀译 :《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法典》,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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