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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止审查起诉条件应该放宽
www.110.com 2010-07-08 10:41

《人 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七十三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过程中,犯罪嫌疑人潜逃或患有精神病及其他严重疾病不能接受讯问,丧失诉讼能力的,人民 检察院可以中止审查。中的部分犯罪嫌疑人潜逃的,对潜逃犯罪嫌疑人可以中止审查……中止审查起诉后,如果犯罪嫌疑人在押,一般应变更。但 笔者发现,检察院在审查起诉过程中,有时被害人、人提出的合法要求,也会导致检察院在法定期限内不能完成诉讼工作,导致诉不出,退不了。实践中, 一般解决此类问题的办法是“等”。这种情况下,对未被羁押的被告人影响不大,而对在押的被告人就有可能造成超期羁押。这是摆在主诉检察官面前的一大难题。

笔者认为,除上述中止 审查情况外,还应有补充规定,否则就有可能违反程序法。例如在交通肇事案件和伤害案件中,机关移送审查起诉到检察院后,有的被害人会要求伤残等级鉴 定。而实践中,鉴定时间有的需要三个月,有的可能更长。不等鉴定结果,检察机关就诉不出去;如果等鉴定结果,则可能造成超期羁押或者反复退查迟迟不能结 案。这样,不仅使检察院诉讼工作陷入进退两难的境地,而且还浪费了司法资源。

所以,笔者建议,在检 察院审查起诉过程中,应参照刑诉法第一百六十五条的规定,赋予检察院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中止审查的权力:被害人或代理人要求重新作伤残鉴定的,而且在短时间 内鉴定不出结果的,可以中止审查。这样既节省司法资源,又不会侵犯当事人的权利,同时也能够避免由于退查造成的案件久拖不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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