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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审判程序的公正
www.110.com 2010-07-08 10:30

摘要:

       公正审判是各国刑事审判制度的最佳价值选择,也是人类历史以来,关于法院审判问题中的一个永恒的话题。因为审判是否公正,怎样才能作到公正审判,所涉及到的理论和实践问题是极为广泛的,它包含着政治、 思想、文化、法制各个方面的背景和理念,仅就刑事审判理论而言,所谓公正审判,也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在我国司法界,长期以来一直存在着重实体轻程序 的现象。无论是民事、刑事还是行政,关于实体问题一直是司法界追求的目标,而对诸如是否侵犯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审判公开、公正,是否遵循法定审判程序等 却被忽视了。近年来,随着法制的健全,程序公正正逐步受到重视。本文就审判程序公正的含义,具体阐述了审判程序公正的合法性、合理性、平等性、公开性、参 与性及中立性的原则,并结合相关法律规定,提出了审判程序公正原则在 我国法律中的体现,即:强调审判程序的公开性、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注重审判的及时性、确保被告人的辩护权、注重法官的中立性、确立“未经人民法院 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的原则及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并针对审判独立没有得到真正实现、控辩双方地位不能对等、在庭审中未能严格贯彻直 接言词原则等存在的问题提出了相应的对策


        一、审判程序公正的含义

      审判程序是国家审判机关制作司法裁决所必须经过的步骤、顺序和手续的总和,它包括诉讼的提起、受理、开庭、调查、辩论、评议、判决等一系列有着内在联系的阶段。为了建立一种法治秩序,在人类的发展史上,对这些程序和阶段,世界各国毫无例外都经历了一个从愚昧、野蛮走向文明的曲折过程。审判程序包括民事审判、刑事审判、行政审判三种程序。基于刑事审判的典型性和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比较突出的问题,本文以刑事诉讼为例来讨论审判程序的公正。
  不可否认,审判程序公正属于程序公正的范畴。而程序公正根植于古罗马时代的“自然正义”论。近代和现代程 序公正观念产生和完善于英国法,并为美国法所继承的“正当程序”思想而形成和展开的。正当程序作为一项基本原则是美国联邦宪法所确立的。美国学者认为,正 当程序不仅体现了公平、正义、合理等基本理念,而且更是正义对法律程序的要求。因此,正当程序其实质就是以公正为价值取向的。产生和发展于英美法中以审判 程序公正为主要内容的正当程序原则,到了20世纪逐步扩展为世界多数国家所公认的基本人权保障标准,并且以联合国的法律文件所确立。

二、审判程序公正的原则
  审判程序公正,应当有一个相对的衡量标准。但衡量审判程序公正的标准是什么?各国法律并未作出专门的规定。近几年来,我国学者也开始注重程序公正问题的研究, 积累了不少研究成果。关于程序公正的标准,我国学者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刑事审判程序的最低限度公正标准有六项原则,即程序参与原则、中 立原则、程序对等原则、程序理性原则、程序自治原则以及程序及时和终结原则。第二种观点认为:“程序公正与否的评断标准有四:(1)当事人的地位平等…… (2)权利义务相当……(三)排除恣意专断……(4)程序合理……”。第三种观点认为:“程序的民主性、程序的控权性(从人权角度看)、程序的平等性、程 序的公开性、程序的科学性和程序的文明性是现代法治社会对 程序公正的要求,离开了这六个方面,那么程序公正将是不完整的。”第四种观点认为:程序公正的标准至少应当包括五项原则,即合法性原则、平等对待(公平审 判)原则、公开听证(审判)原则、中立性原则和上诉原则。上述这些观点虽然多数没有直接论述审判程序公正的标准,但都能适用于审判程序公正,都可以作为审 判程序公正的参照物。通过综合上述观点,个人认为,审判程序公正的标准,应该具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合法性原则

法律正义的实现必须以一定的程序法和实体法的存在及其有效适用为前提。在现代法治社会中,没有哪个国家会允许其司法部门任意背离既定的法律规则,自 行其事。审判程序合法性原则也就是要求司法人员在司法过程中必须服从法律,按既定的法律规定办事,不允许违背法律的规定对案件进行审理、作出判决。可以认 为,无论是大陆法系国家,还是英美法系国家,合法性原则应该是审判程序公正的首要原则。
  (二)合理性原则

审判的过程不仅要合法,而且应具有合理性。合理性原则应该是审判程序公正的又一要求。一般而言,法律的规定都比较原则,不可能面面俱到,对每一种情 况都作出具体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就要求法官在处理案件时具有理性,通过理性的思维找出法律的精义,对案件作出合理的裁判。不可否认,合理的程序是产生合 理、正确的裁判的前提,如果程序不合理,通过不合理的程序产生的裁判也就难以保证其公正性、正确性。要做到审判程序公正,没有合理的程序做基础,是无法实 现的。

(三)平等性原则

平等是一种反映人们的普遍追求和理想的价值目标,它意味着同样的情况同样地对待,不同的情况不同地对待。人类平等的理想在法律中,径直转化为“法律 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因此,所谓平等性原则,实际上也就是指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在刑事诉讼中,平等性原则包含两层含义:一是控辩双方当事人诉讼地位平 等,享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二是法院平等地保护控辩双方当事人诉讼权利的行使,它要求法院或法官在诉讼过程中给予各方当事人以平等参与的机会,对各方的主 张、意见和证据给予同等地尊重和关注,并且在制作裁判时将各方的观点都考虑在内。平等性原则应该是审判程序公正不可缺少的基本要求,是审判程序公正的保 证。如果在诉讼中没有平等可言,则绝对不可能有公正可言。不平等的审判不可能是公正的审判。

(四)公开性原则

任何一个公正的审判程序,都应当以公开性作为其基本的标准和要求。所谓公开性原则,在刑事审判程序中,就是指对刑事案件的审理,除法律明确规定不公 开审理的以外,都应当公开进行,既要向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公开,又要向社会公开。其具体要求有三:其一,法院在开庭审理前应当公告当事人的姓名、案由 和开庭的时间、地点,以便公众旁听;其二,除法律规定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以外,都应当允许公众旁听和新闻记者采访报道;其三,不论案件是否公开审理,判决都 必须公开宣告。程序公开可以消除当事人对司法过程和审判结果的不安定感和不信任感,可以使整个司法过程置于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之下,从而促使法官增强 责任感和公正心,确保审判程序的公正。

(五)参与性原则

任何审判活动都离不开当事人的参与,没有当事人的参与,就不可能有审判活动。而且,缺少当事人参与的审判活动,一般而言,不可能是公正的。参与性原 则是审判程序公正不可缺少的基本要求之一。所谓参与性原则,有时被称为“获得法庭审判机会的原则”,它要求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有机会获得法庭的审判,都实际 参与法庭的审判过程,而法官应当保证他们获得这样的机会。而且,这种机会应平等地给予双方当事人,不能只给予一方,而不给予另一方。

(六)中立性原则

法官的中立是审判公正的前提,也是对法官的最基本的要求。中立性要求法官在行使司法权处理具体案件时必须做到不偏不倚,不倾向于控辩双方的任何一方 当事人,不对控辩双方的任何一方存有偏见,而应当在控辩双方之间保持中立。中立性原则有两项具体要求:其一,法官必须同案件事实和结果之间没有关联性。这 就要求法官不能裁判与自己有关的案件,也不得与案件结果或者控辩双方的任何一方之间有任何利益上的或其他方面的关系。其二,法官不得对控辩双方的任何一方 存有支持或反对的偏见。因为法官一旦有了偏见,就会先入为主,也就难以公平地对待各方当事人,公正地处理案件。
三、审判程序公正原则在我国法律中的体现、存在问题及其对策
(一)审判程序公正在我国的体现
   我国刑事诉讼中,宪法和法律并未明确规定审判程序公正的最低限度标准。但从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来看,其中的许多规定还是从某些方面反映和体现了审 判程序公正原则,尽管其还有许多不完善的地方。与审判程序公正的国际标准相比较,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与审判程序公正的国际标准相一致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 方面:
  1、强调审判程序的公开性

审判公开是审判程序公正的基本要求。如果审判不是公开进行,而是秘密进行,则不可能保证审判的公正。在我国,审判公开,既是一项宪法原则,也是刑事 诉讼法规定的一项具体的审判原则,是审判程序公正的保证。我国宪法第125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我 国刑事诉讼法第152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十四岁以上不满十六岁未成年人犯 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十六岁以上不满十八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对于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刑事诉 讼法第163条规定:“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为了保证公开审判原则的贯彻,刑事诉讼法第151条第1款第(5)项还规定:“公开审判的案件,在 开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这些规定使得我国在审判程序的公开性方面同审判程序公正的国际标准是一致的。

2、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审判程序公正要求所有的人在法院和裁判所前一律平等。我国宪法第3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刑事诉讼法第6条规定: “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许有任何特权。”刑事诉讼法第9条规定:“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人民 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在少数民族聚居或多民族杂居的地区,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进 行审讯,用当地通用的文字发布判决书、布告和其他文件。”

3、注重审判的及时性

及时审理和判决也是审判程序公正的重要标准之一。有关国际性文件大都要求对案件迅速审理、及时判决。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审理期限,人民法院必 须在法定的期限内审结案件,并及时作出判决。注重审判的及时性。及时审理和判决也是审判程序公正的重要标准之一。有关国际性文件大都要求对案件迅速审理、 及时判决。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审理期限,人民法院必须在法定的期限内审结案件,并及时作出判决。审判的及时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严格规 定办案期限。刑事诉讼法第168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有法定情形需要延期审理的,经省、自治 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才可以再延长一个月。刑事诉讼法第196条对第二审程序的审理期限也作了类似的规定。(2)严格限制延期审理的情 形。刑事诉讼法第165条规定了延期审理的三种情形,即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 查,提出建议的;由于当事人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而且,人民检察院对案件的补充侦查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且以两次为限。(3)设立简易程 序,加快案件的审理。刑事诉讼法第三编第二章第三节专门规定了简易程序。对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20日以内审结。简易程序的运用,有利 于加快办案速度,提高办案效率。

4、确保被告人的辩护权

辩护权是被告人对抗控诉方的控告的有效手段,是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确保被告人的辩护权,有利于平衡控辩双方的利益。通过平衡,达到保证 审判程序公正的目的。我国宪法第125条规定:“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1条规定:“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 得辩护。”除此之外,刑事诉讼法第四章“辩护与代理”就辩护问题作了专门规定。其主要内容有:(1)明确了被告人辩护权的行使方式。刑事诉讼法第32条规 定,被告人除自己辩护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为自己辩护。可以委托的人员包括律师、人民团体或者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以及被告人的监护人、亲 友。(2)明确了行使辩护权的时间。刑事诉讼法第33条规定,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人。自诉案件的被告人随时有权委 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 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3)确立了制度。刑事诉讼法第34条规定,公诉人出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 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辩护。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 被判处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4)重视法庭辩论。刑事诉讼法第160条规定,经审判长许可,公 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且可以互相辩论。审判长在宣布辩论终结后,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刑事诉讼法的这些规 定是基本符合审判程序公正的国际标准的。
  5、注重法官的中立性

在我国,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他通过审判员依法行使审判权。我国的刑事审判在过去是职权主义色彩比较重,但现行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表明,它 已经开始注重法官的中立性。具体表现在以下法律条文之中:(1)刑事诉讼法第150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 指控犯罪事实并且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的,应当决定开庭审理。”依照这一规定,人民法院在开庭审判以前,只能接触到起诉书、证 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等材料,而不是全面了解案件情况,从而避免了法官的先入为主,产生不利于被告一方的观念和观点。(2)刑事诉讼 法第155条规定:“公诉人在法庭上宣读起诉书后,被告人、被害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公诉人可以讯问被告人。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 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向被告人发问。审判人员可以向被告人发问。”这一规定表明,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对被告人发问,是以控方的发问为 主,而不是一审判人员的发问为主。这就改变了过去以审判人员讯问为主的纠问式审判方式,使审判人员具有了相对的中立性。(3)刑事诉讼法第157条规定: “公诉人、辩护人应当向法庭出示物证,让当事人辨认,对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应当当庭宣读。审判人员 应当听取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这一规定强调了审判人员在审查证据问题上的中立性。它要求审判人员既要审查控方的证据,又要审查辩 方的证据,同时要听取控辩双方对证据的意见。(4)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 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 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 的。”第29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不得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审判人员、检察人员、 侦查人员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责任。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这些规定都是完全与审判程序公正的中立性要求相吻合的,有利于保证 审判程序的公正。         6、确立“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的原则
无罪推定原则是现代刑事司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审判程序公正的国际标准之一。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为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这一规定虽然未使用“无罪推定”的概念,但它已经充分吸收了“无罪推定”的合理因素,应该看作是“无罪推定”的中国式表述。根据上述规定,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只有人民法院才有权确定被告人是否有罪,在人民法院确定被告人有罪的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 力之前,不得将被告人当作罪犯看待。而且,人民法院要认定被告人有罪,必须以查证属实的确实、充分的证据为定案根据。如果缺乏确实、充分的证据,也不得认 定被告人有罪。刑事诉讼法第162条第3项明确规定:“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这一规定是 与审判程序公正的国际标准相一致的,它对于切实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利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7、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

刑事诉讼活动离不开诉讼参与人的参与,如果没有诉讼参与人,就不可能有刑事诉讼。切实维护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对于保证审判程序公正的实现具有不 可估量的作用。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4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对于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 件,在讯问和审判时,可以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诉讼参与人对于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侦查人员侵犯公民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 提出控告。”  
  除了上述七个方面的内容以外,我国刑事诉讼法还有许多规定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审判程序公正的原则,如上诉程序、审判监督程序和程序中的许多规定以及有关检察监督的法律规定,都对于保证审判程序公正原则的实现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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