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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究外国人刑事责任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
www.110.com 2010-07-08 10:30

(一)法律根据
  《》第16条规定:“对于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适用本法的规定。对于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二)具体内容
1. 对于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这里的外国人是指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既包括有外国国籍的人,也包括无国籍人或国籍不明的人。

   所谓“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包括两种情形:一种是指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内犯罪,依照我国《刑法》规定应当受到刑事处罚的情形;所谓“我国领域”是指我国主 权管辖范围所及的区域,具体包括我国领土、领空、领水以及我国驻外使领馆、在国外的航空器、船舶。所谓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是指依照我国刑法规定应当追究刑事 责任。所谓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就是由我国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行、起诉和审判。
  另一种情形是指外国人在国外实施犯罪后进入中国,依据我国已经参加或者缔结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我国对其拥有刑事管辖权的情形。目前很多著作在论述这一 原则时认为对于外国人犯罪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原则仅限于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内犯罪的情形,这是很不全面的,也是不正确的。

2. 对于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所谓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和豁免条例》规定的下列人员:①外国驻中国使馆的外交代表以及他们的家属;②来中国 访问的外国元首、政府首脑、外交部长以及其他具有同等身份的官员;③途经中国的外国驻第三国的外交代表和其共同生活的配偶及未成年人子女;④持有中国外交 签证或者持有外交护照来中国的外交官员;⑤经中国政府同意给予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其他来中国访问的外国人士。

(三)实际操作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于外国人犯罪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案件,公安机关和人民法院在办理时应当遵守如下规定:

1. 公安机关在办理时应当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的语言文字。犯罪嫌疑人通晓中国语言文字而不需要他人翻译的,应当出具书面声明;不通晓中国语言文字的,公安机关应当为他提供翻译。外国籍犯罪嫌疑人自己聘请翻译须经公安机关批准;并且自己承担翻译费用。

2. 发生重大的或者可能引起外交交涉的外国人犯罪案件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办理情况报告公安部。公安部商外交部后,应当单独或者会同外交部联名将案件进展情况等及时通知我国驻外使馆、领事馆。

3. 需要对外国人采取拘留、、取保候审的,应当经省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将有关案情、处理情况等于采取强制措施的48小时以内报告公安部,同时通报同级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4. 对外国人依法作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决定或者执行拘留、逮捕后,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将外国人的姓名、性别、入境时间、 护照或者证件号码、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及有关情况,涉嫌犯罪的主要事实,已采取的强制措施及其法律依据,通知该外国人所属国家的驻华使馆、领事馆,同时 报告公安部。

5. 对外国籍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同时,经省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依法扣留其护照,发给本人扣留护照的证明,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公安部,通报同级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6. 外国人在公安机关侦查或者执行刑罚期间死亡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应当通知该外国人所属国家的驻华使馆、领事馆,同时报告公安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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