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陆法系各国均规定只有当事人才可向法院提出再审之诉。根据有错必纠的原则,我国三大诉讼法的制度均赋予人民法院自身启动再审程序的职能。笔者认为,根据诉讼规律和特点,人民法院依职权主动启动再审程序违背诉讼法规则,应予取消。
理由如下: 一、法院主动启动再审违背“诉审分离”的基本诉讼法原则。在诉讼活动中,原告(刑事诉讼中,检察机关代表国家行使权)、被告、法院,构成一个诉、辨、 审的格局,三方各自享有各自的诉讼权利,各自依权利实施相应的行为。如果在当事人没有提出再审申请的情况下,法院主动启动再审程序,那么法院便同时具备了 诉、审两种职能,显然违背了“诉审分离”的原则。 二、法院依职权启动再审违背法院中立原则。在诉讼机制中法院始终是处于中立地位的裁判者,法院的职能是以中立者的身份,对当事人的纷争依法作出不偏不倚的 裁判。如果法院主动启动再审程序,便会有站在原审不利的一方之嫌,使法院失去中立地位。原审有利的一方也认为法院偏袒另一方,容易与法院形成对抗,即使再 审结果是公正的,当事人也认为不公正,有损法院形象。而且从审判实践来看,法院主动启动再审的案件大多数是由当事人申诉,然后法院又依院长发现的形式启动 再审,所以这种法院依职权启动再审的规定没有存在的必要。 三、法院主动启动再审违背“当事人处分原则”。民事案件属私法范畴,应充分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当事人对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享有完全处分权,裁判生 效后,当事人即使认为裁判有错误,但未提出再审,表明已承认该裁判的效力,双方间的诉争已归于消灭。如果法院依职权主动启动再审,将使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 务关系又处于不确定的状态,侵犯了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权。 四、法院主动启动再审违背诉讼“不告不理”原则。从性质上来说,司法权是一种消极的被动权,不是一种主动权,当事人不提起申诉,法院不能主动启动再审程 序。
作者单位:江苏省淮安市清浦区法院 商东雷
江苏省淮安市清浦区检察院 苏 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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