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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轻伤型轻微刑事自诉案件被告人下落不明的(2)
www.110.com 2010-07-08 10:24

  (1)立案审查阶段。《解释》第188条规定,在立案审查时,有被告人下落不明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起诉,或者裁定驳回起诉”。

  (2)审理阶段。《解释》第204条规定,人民法院“在自诉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下落不明的,应当中止审理。被告人归案后,应当恢复审理,必要时,应当对被告人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以上法律规定,对于绝对情形的被告人下落不明的案件处理而言是适当的,但对于相对情形的被告人下落不明的案件处理而言,存在以下弊端:

  (1)自诉人无过错丧失胜诉权。根据上述规定,人民法院对于被告人下落不明的刑事自诉案件,首先说服自诉人撤回起诉,在自诉人坚持告诉的情况下,则裁定驳回起诉,从而使自诉人丧失胜诉权,虽然是暂时的,但对于败诉的结果而言,自诉人并不存在举证不力或丧失诉讼时效等过错。被告人下落不明也不是自诉人行为所致。因此,驳回自诉人起诉是立法上的不公。

  (2)被告人归案责任不明。被告人下落不明是被告人故意逃匿或隐匿造成,等待被告人觉悟后自行归案,不能说不是一种奢望。由谁查清其下落促其归案,是自诉人,或人民法院,或公安机关,法无明文规定,这不能不算是法律上的漏洞,致使司法实践中形成下列现象:

  ①人民法院不会承担被告人归案的责任。对于被告人下落不明情节的处理,从立案到审理,人民法院均有法可依,可以驳回起诉,或中止审理,法律并未赋予人民法院负责查清被告人下落促其归案的义务,况且查找并促使被告人归案需要投入一定的警力和物力,采取一定的侦查手段,而人民法院是审判机关,并不具有侦查职能,从客观上讲也无力承担被告人归案的责任。

  ②公安机关不愿承担被告人归案的责任。《解释》第一条规定,对于轻微刑事自诉案件,人民法院可以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的,是证据不足的,和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以上徒刑的情形的案件。《规定》第四条则强调,轻微刑事案件中,对于证据不足,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而对于被告人下落不明的案件处理,均没有列入可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范围。因此,这类由人民法院直接立案审理的案件,公安机关认为不属自己管辖,接收此类案件于法无据。即使人民法院向公安机关移送,公安机关也是拒收。从人力物力的投入,和查找被告人下落的难度上讲,公安机关也不愿承担被告人归案的责任。

  ③自诉人难以承担被告人归案的责任。自诉人因自身的人身权利受到侵犯,求助于人民法院,本身就属于弱者一方,让自诉人自行承担被告人归案责任的难度可想而知。作为公民个人,自诉人不能非法行使侦查权采取侦查手段,只有提供线索,配合协助司法机关查找被告人下落,但在人民法院、公安机关不正式介入的前提下,单靠自诉人个人力量难以承担被告人归案责任。

  (3)容易导致此类案件久拖不审,久审不结,严重损害被害人合法权益。由于法律上将“被告人下落不明的”视为人民法院可以中止审理的情节,而下落不明的标准由案件的承办人具体掌握,恢复审理也是由承办人决定,那么,难免不会出现承办人不认真履行职责核实被告人下落,轻易将案件中止,或出于种种原因,不按规定恢复审理,“合法”地将案件久拖不审,久审不结,使被害人的告状如石沉大海,权利的实现遥遥无期。

  (4)有放纵被告人逃避法律责任之嫌。对于被告人故意隐匿或逃匿的行为,法律上没有相应的处罚措施处罚手段,反而消极地让人民法院中止审理,对被害人的控告不予支持,等于变相鼓励被告人下落不明。

  立法上的不足,造成被告人归案的责任不明,自诉人的诉权难以实现,人身权利及相关权利得不到及时有效的保证,动摇了法律的公信力。自诉人觉得告状无门,有可能铤而走险,采取非法手段缉捕被告人,或找被告人自行了断,容易酿成新的治安甚至刑事案件。也不利于打击犯罪,教育广大群众遵纪守法,负面影响是不言而喻的。

  三、对被告人下落不明的处理对策

  故意伤害侵犯的是公民的人身权利,而此项权利是公民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权利。轻伤型故意伤害案件,起因复杂,发案频繁,严重影响人们的生产生活,社会危害性大,加强对此类违法犯罪的查处审判,对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降低犯罪率,在以人为本的当今社会意义深远。根据我国的司法现状,笔者认为要使此类案件的被告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防止他们逃避法律追究,使被害人的合法利益得到及时有效的保护,除加强法制宣传,告知人们要及时拿起法律武器与犯罪作斗争,树立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观念外,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突破。

  (1)轻伤型轻微刑事案件可直接划归公安机关管辖。①此类案件由公安机关受理,已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70条规定,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属自诉案件。反之,证据不足的轻微刑事案件,仍应按公诉程序办理,即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根据《规定》第四条规定,对于轻微刑事案件,其中证据不足的,和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控告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公安机关和人民法院均可受理,存在双方相互推诿现象,贻误案件及时处理。轻伤型轻微刑事案件直接划归公安机关管辖,可避免司法机关相互推诿的现象。②便于督促公安机关加强对流动人口的管理,完善登记回告制度,加强各地各级公安机关之间的协作,使被告人无处可逃,无漏洞可钻,只能老实接受法律制裁。③便于及时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公安机关立案以后,在侦查过程中对被告人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是合法的,公安机关作为强制措施的决定机关和执行机关,由其适用足以控制被告人,防止其逃匿或隐匿。④便于取证查清事实。轻伤型轻微刑事案件大多发生在邻里之间,而公安机关配有管辖户籍,熟悉情况,便于取证,查清事实。同时,被害人大多首先向公安机关报案,便于公安机关及时现场取证,防止证据灭失、隐匿。⑤便于保障被害人的物质利益。在我国目前人们的生活不够富裕的情况下,医疗费等经济问题困扰着许多家庭,严重影响人们的生产和生活,司法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保障被害人的物质利益,显得尤为重要。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后,为保障被害人的正常生产和生活,可视案件的的进展情况处理,如被告人的行为仅属违法行为,公安机关可责令被告人赔偿被害人医疗费等经济损失,并视情节作治安处罚。如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犯罪,公安机关可根据被害人的具体要求,采取变更强制措施的方式,以给被告人一定程度的人身自由为条件,令其交纳一定数额的赔偿金,以保证被害人急需的医疗费等经济损失及时得到补偿。也为人民法院实体判决的执行创造一定的条件,避免当事人诉累。⑥便于及时结案。公安机关收集证据有强制措施作保障,有专业人员具体操作,收集证据的效率和效力均优于被害人个人,便于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或适用普通程序简便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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