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引进“辩诉交易”程序,充分尊重被害人自由处分其诉权的权利。辩诉交易是美国的一项刑事诉讼原则,又称辩诉协商或辩诉协议,它是指检察官和辩护律师在法院开庭审判之前,对被告人的定罪和量刑问题进行协商和讨价还价,检察官通过降低指控或者向法官提出减轻量刑的建议来换取被告人作有罪答辩的一种活动。被告人对刑事指控的答辩,主要体现于刑事审判前的“罪状”答辩程序,被告人可作有罪答辩,或无罪答辩,如作有罪答辩时,法院可以不经开庭径行判决,如作无罪答辩,则按正常程序公开审判。这种答辩制度的主要优点是能够迅速结案,节省诉讼资源,既保护了被害人和社会公众利益,又使被告人获得较轻处罚及时回归社会。因而,在美国刑事司法体制中得到广泛应用,成为美国刑事司法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轻伤型轻微刑事案件的处理,可以有创造性地适用“辩诉交易”,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公诉机关起诉前,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或其可以进行三方协商。对于被告人认罪的,可直接由检察官移送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并建议人民法院从轻处罚。对于被告人认罪且能够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被害人表示愿意放弃告诉的,应充分尊重被害人对其诉权的处分,撤消案件。对于被告人不认罪的,和被害人坚持告诉的,应按正常公诉案件第一审程序审判。这样,一是提高了刑事诉讼的效率,二是能有效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利,三是及时实现被害人的合法利益。
(3)规定被告人逃匿或隐匿形成下落不明的案件可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法律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能眉毛胡子一把抓。对由意外事故造成被告人下落不明的案件,由于是不可抗拒的外力所致,被告人主观上无过错,法律上暂时不支持被害人起诉和中止案件审理是合理的。对被告人恶意逃避法律责任的案件,人民法院更应注重对被害人合法权利的保护。在审查立案阶段,发现被告人逃匿或隐匿,从保护被害人的诉权出发,应规定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由公安机关采取侦查手段将被告人缉捕归案。在审理阶段,被告人隐匿和逃匿,实际上是一种严重妨害诉讼活动的行为,法律上没有严厉的惩罚措施,是法律的软弱。笔者认为,在法院审理阶段,被告人在人民法院告知其诉讼权利义务后,故意隐匿或逃匿,是一种故意不履行法定诉讼义务,不听从法庭的指挥,藐视法庭的行为,从树立法律权威、加强人民法院的诉讼主导地位的角度,应将此种藐视法庭的行为作为一种犯罪予以打击。既作为犯罪,当然可以采取对诉讼最有保证力度的逮捕措施,人民法院作出逮捕决定后,交由公安机关负责将被告人缉捕归案,可以解决人民法院对刑事自诉案件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力的问题。人民法院再行审判,以一罪或予以判决,定可避免被告人下落不明之困扰法院审判、被害人告状无门的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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