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刑事诉讼 > 诉讼知识 > 自诉案件 >
刑事自诉案件可庭外和解
www.110.com 2010-07-08 10:24

 本报讯(记者孙思娅)昨天,朝阳法院在全国率先将庭外和解制度应用刑事案件领域,以后刑事案件和案件的当事人,可自主选择是否以法官庭前调解、特邀调解员调解或律师和解方式解决纠纷。

  对于和解制度刑事化,朝阳法院刑庭庭长滑争鸣介绍说,一方面刑事自诉的双方当事人在和解后,原告可以选择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也可以选择撤诉,而且刑事诉讼是不收诉讼费的。另一方面,刑事附带民事的被告人,也有可能因对被害人作出补偿而获得轻判。对于“轻判”的具体实施,滑争鸣解释称,前提是被告人或其家属要积极赔偿受害人的合理损失,这体现了被告人的认罪悔罪态度;但同时还必须按照案件的具体情况考虑能够否从轻,例如案件是否存在其他从轻或者从重等情节、犯罪情节和后果等。滑争鸣强调称,由于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所以“轻判”不是“依法从轻判决”而是“酌予从轻判决”。

  朝阳法院院长李新生表示,刑事案件赔偿的较民事案件难度要大很多,被害人的赔偿虽然已被法院判决确认,但往往不能真正实现。实施这一制度有利于解决这一难题。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