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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诉讼立法缺失 "自己告自己"频发挑战司法权(2)
www.110.com 2010-08-07 10:24

  而实际上,妨害民事作证条款的立法本意,主要是确保诉讼的正常进行,并不是针对虚假诉讼行为的制裁手段。

  一个法院的经验还远远不够

  据悉,为了防范和查处虚假诉讼案件,浙江省玉环县法院先行一步,进行了一些有益的探索,并专门制定了《关于防范和查处虚假诉讼案件的若干意见》,展开了“司法打假”。

  同时,玉环县法院联合玉环县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共同出台了《关于查处虚假诉讼犯罪案件的若干意见》,对于刑法第307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作出规范。

  刑法307条规定: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该意见规定,涉案的债权债务全部虚假,且金额为7万元以上的;涉案的债权债务部分虚假,且虚假部分金额满8万元的;因虚假诉讼行为导致法院已经作出了错误判决、调解或者执行,且虚假金额满2万元的等都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并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这一认定标准是我国地方司法机关的“首创”,在一定程度上为立法遏制虚假诉讼提供了实践经验。

  但要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制止这种危害司法公正的做法,尚需要完善立法,从刑事法律、民事法律和加强全社会诚信教育入手。多管起下,方能奏效。如何预防恶意诉讼的发生,并惩戒恶意诉讼的提起者,是完善我国诉讼制度所必须考虑的问题。

  今年两会,全国人大代表黄学军建议在侵权责任法等民事实体法中对恶意诉讼行为作出明确的界定。她说,世界上许多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对恶意诉讼行为作出了规定。我国目前由学者参与起草的《民法典侵权行为法编》中,也将恶意诉讼列为17类侵权行为之一。她建议正在制定的侵权责任法应明确恶意诉讼是一种独立的侵权行为,明确规定恶意诉讼侵权行为构成要件和责任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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