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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死刑案件核准
www.110.com 2010-07-07 17:37

1981年6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为了及时打击现行的杀人、抢劫、强奸、爆炸、放火等严重破坏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现对死刑案件核准问题,作如下决定:
  一、在一九八一年至一九八三年内,对犯有杀人、抢劫、强奸、爆炸、放火、投毒、决水和破坏交通、电力等设备的罪行,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死刑的,或者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死刑,被告人不上诉,经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的,以及高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死刑,被告人不上诉的,都不必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二、对反革命犯和贪污犯等判处死刑,仍然按照“刑事诉讼法" 关于“死刑复核程序”的规定,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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