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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11)
www.110.com 2010-07-07 17:37


  公诉方出示证据目录以外的物证,辩护律师有权建议法庭不予采信或要求法庭延期审理。
  第九十九条 对控诉方出示的书证,应注意从以下方面质证:
  (一)书证的来源及是否为原件;
  (二)书证的真伪;
  (三)书证与本案的联系;
  (四)书证与其他证据的联系;
  (五)书证的内容及所要证明的问题;
  (六)取得书证的程序是否合法。
  辩护律师应综合以上方面,对书证的可信性及时发表意见并阐明理由,如有异议,应与控诉方展开辩论。
  对于控诉方出示的证据目录以外的书证,辩护律师有权建议法庭不予采信或要求法庭延期审理。
  第一百条 对控诉方宣读的未出庭证人的书面证言,应注意从以下方面质证:
  (一)证人不能出庭作证的原因及对本案的影响;
  (二)证人证言的形式和来源是否合法,内容是否完整、准确;
  (三)本规范第九十五条规定的相关方面。
  辩护律师应综合以上方面,对未出庭证人证言的可信性及时发表意见并阐明理由,如有异议,应与控诉方展开辩论。必要时,有权建议法庭不予采信或要求法庭延期审理,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控诉方宣读证据目录以外的证人证言,辩护律师有权建议法庭不予采信或要求法庭延期审理,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第一百零一条 对控诉方宣读的鉴定结论,应注意从以下方面质证:
  (一)鉴定人不能出庭的原因及对本案的影响;
  (二)鉴定结论的形式和来源是否合法,内容是否完整、准确;
  (三)本规范第九十七条规定的其他相关方面。
  辩护律师应综合以上方面,对鉴定结论的可信性及时发表意见并阐明理由,如有异议,应与控诉方展开辩论。必要时,辩护律师有权建议法庭不予采信或者要求法庭延期审理,通知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证,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控诉方宣读证据目录以外的鉴定结论,辩护律师有权建议法庭不予采信或要求法庭延期审理,通知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证,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第一百零二条 对控诉方提供并播放的视听资料,应从以下方面质证:
  (一)视听资料的形成及时间、地点和周围的环境;
  (二)视听资料收集的程序是否合法;
  (三)播放视听资料的设备;
  (四)视听资料的内容和所要证明的问题;
  (五)视听资料是否伪造、变造;
  (六)与其他证据的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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