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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12)
www.110.com 2010-07-07 17:37


  辩护律师在视听资料播放后,通过上述各方面的质证如发现该材料不真实,或者与本案没有关系,或者其内容不是被告人自愿所为等,应提出不予采信的建议和理由,控辩双方可以就此展开辩论,辩护律师有权要求法庭调查核实。
  控诉方提供证据目录以外的视听资料,辩护律师有权建议法庭不予采信或要求延期审理。
  第一百零三条 在控诉方举证完毕后,辩护律师应向法庭申请对本方证据进行举证。
  第一百零四条 辩护律师举证时,应向法庭说明证据的形式、内容、来源以及所要证明的问题,并特别注意以下方面:
  (一)物证、书证、视听资料来源的合法性;
  (二)证人证言、被告人陈述、鉴定结论取得的程序的合法性;
  (三)证据内容的真实性;
  (四)证据与案件以及证据之间的联系。
  对本方的举证,控诉方提出异议的,辩护律师应当有针对性地进行辩论,维护本方证据的可信性。
  第一百零五条 在法庭调查活动过程中,辩护律师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向人民检察院调取其收集的能够证明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
  第一百零六条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辩护律师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书证,申请重新鉴定或勘验。
  第一百零七条 案件每项事实的举证、质证完毕后,辩护律师可以发表综合性意见。
  第一百零八条 法庭调查活动,有不符合法律规定或不利于查明案件事实的,辩护律师可依法提出建议或异议。
第八节 法庭辩论
  第一百零九条 法庭辩论阶段,辩护律师应认真听取控诉方发表的控诉意见,记录要点,并做好辩论准备。
  第一百一十条 控诉方发表控诉意见后,经审判长许可,辩护律师发表辩护意见。
  第一百一十一条 辩护意见应针对控诉方的指控,从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是否准确无误、诉讼程序是否合法等不同方面进行分析论证,并提出关于案件定罪量刑的意见和理由。
  第一百一十二条 为被告人做无罪辩护,应主要从以下方面进行:
  (一)控诉方指控的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
  (二)控诉方或辩护方提供的证据,能证明属于下述情况,依据法律应当认定被告人无罪的:
  1.被告人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
  2.被告人行为系合法行为;
  3.被告人没有实施控诉方指控的犯罪行为;
  (三)其他依法认定被告人无罪的情况。
  第一百一十三条 为被告人做有罪辩护,应着重从案件定性和对被告人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等方面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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