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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19)
www.110.com 2010-07-07 17:37


  (四)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第一百八十六条 人民法院对申诉案件决定再审的,律师按照原审程序进行辩护或代理,但应另行办理委托手续。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一百八十七条 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律师承办刑事辩护业务与刑事代理业务,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负责解释。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全国各省、市、自治区律师协会制订的有关规定与本规范不符的,以本规范为准。
  第一百八十九条 本规范自发布经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第四届常务理事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自2000年1月1日起实施。1997年颁布的《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试行)》同时停止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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