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刑事诉讼 > 刑事诉讼法论文 >
日本的被害人保护制度及其启示
www.110.com 2010-07-08 10:19

  【摘要】 日本法律在被害人保护方面取得了较好的成效,建立了包括被害人诉讼权利保护、被害人补偿、被害人援助等较为完备的被害人保护制度。我国对被害人保护的研究和关注起步较晚,被害人保护工作存在很多不足。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过程中,应立足于我国的实际情况,借鉴日本在被害人保护方面的一些成功做法,通过完善立法、建立被害人补偿制度和实施被害人救助工程,建立和完善我国的被害人保护制度。

  【关键词】日本;被害人;保护制度;启示

  【正文】

  20世纪中叶,随着被害人学的产生和发展,被害人(本文专指犯罪被害人) 保护问题逐渐引起国际社会的关注。被害人的地位和权利日益受到重视,加强对被害人保护的呼声越来越高。许多国家纷纷通过完善立法和改善司法加强对被害人的保护,日本就是其中之一。1958年,被害人学理论传入日本,从此,日本学者和政府机构便对这一社会科学的新领域表现出极大的兴趣。[1]日本立法机关制定和实施了一系列与被害人有关的法律政策,如1980年制定了《犯罪被害人等补偿金给付法》,1996年制定了《被害人对策纲要》,1999年4月开始在全国各地检察院实施《犯罪被害人等的通知制度》,2000年通过了《刑事诉讼法和检察审查会法的部分改正的法律》和《关于以保护犯罪被害人等为目的的刑事程序附属措施的法律》(简称《被害人保护法》) .与此同时,一些被害人援助机构相继成立,如东京医科齿科大学犯罪被害人咨询室、水户被害人援助中心、犯罪被害人支援网等。经过多年理论和实践的发展,日本已经建立了包括被害人诉讼权利保护、被害人补偿、被害人援助等内容的较为完备的被害人保护制度。

  相较于日本,我国对被害人问题的研究起步较晚,直到20世纪80年代才开始介绍国外有关的研究情况。1996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赋予了被害人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加强了对被害人的权益保障。从总体上看,虽然被害人的地位和权利得到了较为全面的确认,但是还有很多不足之处,法律的规定与现实的需要还有很大差距,完善的被害人保护制度尚未建立,被害人的权益还没有得到切实有效的保障。研究国外被害人保护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对于我国开展被害人保护工作有着借鉴意义。

  一、被害人权利

  日本现行的刑事司法制度是二战后建立的,1948年通过的刑事诉讼法没有明文规定被害人的地位,也没有赋予被害人充分参与程序的权利,使得被害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的权益无法得到切实保障。随着国内修改刑事诉讼法和进行刑事司法制度改革呼声的高涨,日本在保护、救济、支援被害人方面有了新的发展。2000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中增加了第157条之二、第157条之三、第157条之四和第292条之二,加强了在诉讼过程中对被害人的保护。同时出台的《被害人保护法》,从被害人(准当事人) 的角度考虑如何保护和救济被害人。具体来说,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权利包括:

  (一) 知悉权。

  知悉权是指被害人获知与自己有关的案件信息的权利。在诉讼过程中,将涉及被害人利益的处理情况及时通知被害人,这不但有利于被害人及时行使权利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而且也有利于被害人对司法机关的监督。日本刑事诉讼法关于被害人知悉权的规定很少,只有第260条和第261条。第260条规定:检察官对经告诉、告发或者请求的案件,在作出提起公诉或者不提起公诉的处分时,应当迅速将其意旨通知告诉人、告发人或者请求人。第261条规定:检察官对经告诉、告发或者请求的案件,如果告诉人、告发人或者请求人提出请求,应当迅速通知告诉人、告发人或者请求人不提起公诉的理由。根据这两条规定,司法机关应当将案件受理情况通知被害人,对于做出不起诉处分的案件,检察机关应当向被害人说明理由。显然,仅有这些规定对于全面、有效地保护被害人的知悉权是远远不够的,还需通过诉讼中司法机关向被害人提供相关案件信息加以解决。

  在阶段,警察机关建立了“被害人联络制度”,及时将侦查情况以及送检嫌疑人的情况通报给被害人,向被害人发放《被害人手册》,指导被害人运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2]在公诉阶段,检察机关实施“被害人等通知制度”,将与案件有关的公诉事实的要旨、不起诉裁定的内容、不起诉裁定的理由等告知被害人。在审判阶段,被害人享有优先旁听公开审理的权利,即当被害人提出旁听申请,法院有义务为其提供相应的便利。在执行阶段,被害人有权了解假释、转监等情况。此外,被害人获得案件信息的途径还包括阅览、复印案件审判记录,而且在司法实践中也逐步允许被害人阅览不起诉案件的资料。

  司法机关的这些做法,有利于被害人了解各诉讼阶段中案件的相关情况,从而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然而,由于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被害人的知悉权,司法实践中,在案件信息是否告知被害人以及信息披露范围的大小等方面,司法机关享有主动权,被害人则处于被动接受地位,没有被赋予提出异议、申请改善的权利。[3]

  (二) 程序参与权。

  日本的刑事诉讼法采用的是起诉独占主义,加之没有明确规定被害人的诉讼地位,被害人参与诉讼的权利很少,至于出庭也是法庭认为有必要时才有机会参加诉讼。这种程序设计致使国民对刑事司法失去了信心,为了恢复国民对刑事司法的信赖,日本刑事诉讼法赋予被害人在刑事诉讼程序中一定的参与权。

  1. 审查请求权。2000年通过《刑事诉讼法和检察审查会法的部分改正的法律》对审查请求权作了新的规定。一方面扩大了审查请求权人的范围。在此之前,只有被害人、告诉人、告发人等有权向检察审查会提出异议,要求审查。修改后的检察审查会法,将审查请求权人的范围扩大到了被害人的遗属,包括被害人的配偶、直系亲属及其兄弟姐妹。因为他们同样关心案件的处理情况,同样关注追诉权的行使问题;另一方面,增加了审查请求权人的权利。以前,审查请求权人向检察审查会提出的意见书和材料范围要受到《检察审查会实施令》的限制,修改后的检察审查会法规定,审查请求权人提出的意见书和资料不再受限。

  2. 陈述意见权。根据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292条之二的规定,赋予犯罪被害人请求“陈述意见”的权利。以往被害人只能作为证人出庭作证,没有机会发表意见和表达“被害心情”,根据新法规定,被害人可以主动要求出庭陈述意见,当杀人罪的被害人等已经死亡的场合,其配偶、双亲、兄弟姐妹也可以请求陈述意见。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