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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海关刑事管辖权的配置与优化(2)
www.110.com 2010-07-08 10:19

  三、优化海关刑事管辖权配置的几点建议

  通过以上论述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合理优化海关刑事管辖权将对提高我国打击与预防经济犯罪起到重大影响。本文就优化海关刑事管辖权配置问题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首先,应提高对海关刑事管辖权配置优化重大意义的认识

  赋予海关上述相关犯罪的刑事管辖权不仅仅是给海关增加一些工作任务的问题,其重大意义在于提高我国打击经济犯罪的力度,在维护国家经济安全与经济秩序方面实现一次质的飞跃,为未来国家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优良的经济环境。就具体罪名方面而言,我们也应站在全局高度去认识其重大现实意义。如赋予海关对洗钱犯罪的刑事管辖权的的意义在于:一是可以通过打击走私洗钱行为摧毁洗钱犯罪的资金链条,最终实现对走私犯罪的标本兼治,二是可以弥补公安机关经侦部门一家管辖洗钱犯罪可能产生的管辖“盲区”。再比如,赋予海关对某些知识产权犯罪的刑事管辖权可以进一步维护和提高我国在国际社会上的形象,从物流环节将侵权货物堵截于国门内外,极大提高我国打击侵犯知识犯罪的力度,进而促进我国在知识产权方面的自主创新。另外,海关缉私局是中央垂直领导的刑事执法队伍,赋予其对某些知识产权犯罪的刑事管辖权可以在某种程度上杜绝地方保护在打击该类经济犯罪过程中的阻力。总之,优化海关刑事管辖权配置的意义重大,我们必须站在国家和民族长远利益的高度去思考。

  其次,具体操作前应当进行广泛的调查和研究

  赋予海关对前述某些经济犯罪刑事管辖权的意义重大,但操作起来有相当的难度。为此,进行具体操作前应进行广泛的调查和研究,调研的具体内容包括以下几方面:

  赋予海关新的刑事管辖权到底涉及哪些犯罪应当进行充分论证,如:在确定海关对知识产权犯罪的管辖权时,是七种知识产权犯罪全部涉及,还是仅涉及发案量较大的假冒注册商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侵犯著作权等,对于这些问题应当以全面、准确的数据为支撑,并结合美国、中国香港等国家和地区的做法进行调研和论证。

  在基本确定海关新的刑事管辖权所涉及的案件种类后,应就新增管辖的犯罪的空间适用范围进行调研,即如何在1998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海关总署关于走私犯罪侦查机关办理走私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通知》的基础上重新界定海关缉私部门刑事管辖权的空间范围。确定有关案件管辖的空间范围是个复杂的问题,一般情况下应确定为海关监管区,但情况并非完全如此,如海关在办理走私犯罪案件中发现的虚开增值税发票犯罪案件、骗购外汇案件等就往往在海关监管区之外。因此,新管辖犯罪的空间适用范围是一个值得深入研究的问题。

  在确定新管辖犯罪的种类和空间适用范围后,还应就案件管辖交叉后的协作与配合问题进行专门调研。在我国,刑事案件管辖交叉的情况并不多见,如按照目前有关规定洗钱犯罪只由公安机关的经侦部门管辖。事实上,案件管辖多元化的益处是多方面的,如可以防止案件管辖“垄断”导致的腐败现象和杜绝案件管辖盲区的出现。为此,对海关与公安机关在案件管辖交叉后的协作与配合问题应当深入探讨。

  上述调研之外,还应就各有关案件的行政处罚权问题进行论证,刑事执法与行政执法的良好衔接也是打击经济犯罪的重要保证,海关系统在这方面所取得的成绩显著。

  最后,建议有关部门出台相关制定

  1998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联合发布《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其中对公安、检察等部门的职能管辖问题做了明确规定。1998年12月3日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海关总署关于走私犯罪侦查机关办理走私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通知》中明确规定了走私犯罪侦查机关的刑事管辖权配置范围。针对海关刑事管辖权优化问题也应以上述《通知》或《规定》的方式进行明确,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海关总署等不满联合发布《关于海关缉私部门刑事管辖权问题的补充规定》,在其中对上述问题进行详细规定。(中国刑警学院·房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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