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案件办理的四个机制(2)
www.110.com 2010-07-08 10:19
四、弹劾机制
认罪案件的弹劾机制,是关于规制认罪后翻供和虚假认罪的一系列制度和程序的总称,是维系认罪案件正常办理的保障性机制。
认罪是犯罪人的权利,同时也是一种法律行为,一旦做出,就要产生一定的法律约束力。认罪后的翻供不能一概禁止,但也不能一概支持。对于无正当理由而翻供的,司法机关可不予认可。反之,基于正当理由的,司法机关可以接受其翻供。认罪后的翻供,应对刑事诉讼程序和刑事责任产生重大的影响。在适用减轻刑事责任方面,不论是否基于正当理由,认罪后的翻供行为,均应溯及既往,视其未做出认罪行为,不再适用减轻刑事责任的规定。在程序方面,除特殊情况外,翻供前的诉讼程序,应继续有效,以便防止动摇认罪案件办理机制的稳定性,造成刑事诉讼程序的紊乱,进而大幅增加刑事诉讼成本。
虚假认罪,是行为人未实施某种犯罪,却承认其实施该种犯罪的行为。虚假认罪是一种不当行为,导致羁押或刑罚的,行为人无权申请国家赔偿;出于违法目的虚假认罪的,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其法律责任。(西南政法大学·孙长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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