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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证人义务与例外的价值权衡(3)
www.110.com 2010-07-08 10:19

  注:

  ①《刑事诉讼法》第82条第6项规定“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②江伟:《证据法学》,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17页、第383页。

  ③参见[波兰] 彼得。 什托姆普卡:《信任》,程胜利译,中华书局2005年版,第187页、第145页、第142页。

  ④参见[波兰]彼得。 什托姆普卡:《信任》,程胜利译,中华书局2005年版,第187页、第145页、第142页

  ⑤参见《论语·子路》。

  ⑥江元:《亲亲相隐及其现代化》,载《法学评论》2002年第5期。

  ⑦汉律允许在一定亲属范围内,可以首谋藏匿犯罪的亲属而不受惩罚或减轻刑罚。

  ⑧《唐律疏议。 名例律》所谓“同居”,据疏文:“谓同财居,不限籍(户籍)之同异,虽无服(指”五服“以外)者,并是。”

  ⑨《唐律疏议·名例律》规定:“诸同居,若大功以上亲及外祖父母、外孙,若孙之妇、夫之兄弟及兄弟妻,有罪相为隐;部曲、奴婢为主隐,皆勿论,即漏露其事及擿语消息亦不坐。其小功以下相隐,减凡人三等。若犯谋叛以上者,不用此律。

  ⑩在美国法中容隐权被称为特免权。

  ⑾参见刘晓丹:《美国证据规则》(第六章特免权规定) ,中国检察出版社2003年版,第2页。

  ⑿江元:《亲亲相隐及其现代化》,载《法学评论》2002年第5期。(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蔚竞)

  新闻来源:《法学杂志》2009年第1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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